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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农业农村局及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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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8-16 14:0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人在老城花鸟市场吉祥宠物店购买宠物后,该宠物回家后即发现生病,经检查系因感染细小病毒无法治疗而去世。
        细小病毒系只在犬类之间传播的病毒,该病毒潜伏期为7-14天。因此就宠物店出售病狗造成本人财产损失及家属心理伤害,遂联系商家予以解决,结果商家态度强横,不予退换,且一副无法无天之态,甚至欲对本人家属进行人身攻击。(有视频为证)后经多个宠物群了解,类似情况还宠物店已出现多次。
        经致电12345市长热线反映该问题后,16日中午,一自称嘉陵工商所人员致电本人家属,告知宠物店没有问题,认为我们无理。那么就让我们用文明人的方式,来好好讲讲道理。

        为了维护自身及有相同经历的宝爸宝妈之权益,也为了减少这一损害消费者权益且存在职能部门监管不力的现象,本人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下列问题,希望职能部门能本着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给予解答!

        一、请问农业农村局:
        1、该宠物店是否符合相关卫生防疫条件?
        2、该宠物店所售宠物未进行防疫检测,无防疫检测证明,是不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3、如若违反上述法规,是不是应当根据该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处理?

        二、请问市场监督管理局:
        1、宠物是不是商品?
        2、商品是不是应当且必须有质量保证?
        3、宠物店售卖病狗而且是感染致命病毒的狗,是不是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3、如若违反上述规定,是不是应当遵照该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予以退换或赔偿?
        
        如果经营者有法不守,执法者有法不依,老百姓有法无依,那么何谈构建法治社会?实现法制治国!
 楼主| 发表于 22-8-16 14:4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更正一下,农业农村局第3个问题的法律条款为第一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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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2-8-16 16:2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农业农村局及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人在老城花鸟市场吉祥宠物店购买宠物后,该宠物回家后即发现生病,多方治疗无效离世,经检查系因感染细小病毒无法治疗而去世(有相关检测报告为证)。
        细小病毒系只在犬类之间传播的病毒,该病毒潜伏期为7-14天。因此就宠物店出售病狗造成本人财产损失及家属心理伤害,遂联系商家予以解决,结果商家态度强横,不予退换,且一副无法无天之态,甚至欲对本人家属进行人身攻击(有视频为证)。后经多个宠物群了解,类似情况该宠物店已出现多次。
        经致电12345市长热线反映该问题后,16日中午,一自称嘉陵工商所人员致电本人家属,告知宠物店没有问题,认为我们无理。那么就让我们用文明人的方式,来好好讲讲道理。

        为了维护自身及有相同经历的宝爸宝妈之权益,也为了减少这一损害消费者权益且存在职能部门监管不力的现象,本人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下列问题,希望职能部门能本着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给予解答!

        一、请问农业农村局:
        1、该宠物店是否符合相关卫生防疫条件?
        2、该宠物店所售宠物未进行防疫检测,无防疫检测证明,是不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3、如若违反上述法规,是不是应当根据该法第一百条之规定予以处理?

        二、请问市场监督管理局:
        1、宠物是不是商品?
        2、商品是不是应当且必须有质量保证?
        3、宠物店售卖病狗而且是感染致命病毒的狗,是不是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3、如若违反上述规定,是不是应当遵照该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予以退换或赔偿?
        
        如果经营者有法不守,执法者有法不依,老百姓有法无依,那么何谈构建法治社会?实现法制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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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8-16 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情况已收悉,我局正在核实相关情况,后续将正式回复您。
广元市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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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8-19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
您好,我局通过大话利州接到您的舆情反映,经我局嘉陵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现就您所反映的情况及问题回复如下:
一、宠物购买经过
2022年8月15日我局嘉陵市场监管所通过12345平台接到投诉人张某的投诉:反映在广元市城区吉祥宠物店(以下简称被投诉人)购买的一只吉娃娃犬是病犬,经治疗后死亡,要求商家赔偿。嘉陵所工作人员立即联系被投诉人了解情况,并在2022年8月16日中午用电话(131****0866)与投诉人联系了解情况,同时提醒投诉人与商家签订的购买协议存在问题,但投诉人张某则认为嘉陵所工作人员在偏袒商家;嘉陵所工作人员告知投诉人将组织双方在一起进行调解。在调解还未进行时,投诉人的家属在大话利州上发贴。
二、投诉人提出的四个问题
(一)宠物是不是商品?
宠物是商品,因系活体动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二)商品是不是应当且必须有质量保证?
商品必须有质量保证,作为宠物销售,销售人所销售的宠物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检疫证明方可销售。
(三)宠物店售卖病狗而且是感染致命病毒的狗,是不是违反消法第23条的规定?
市场经营中的经营者及购买者均因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因宠物销售是购买双方的自愿行为,经过选择、鉴别后进行的交易,购买人应对自身的购买行为承担责任,经营者应对产品的质量是否合格承担责任。
(四)如若违反上述规定,是不是应当遵照该法第24条的规定予以退还或赔偿?
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理投诉或举报时,应该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行政。
三、舆情投诉的处置
经我局嘉陵所工作人员调查后,在2022年8月18日中午11点,用电话(0839-3245683)再次联系投诉人,告知我局将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投诉人答复没时间,称等有空了再说。
若您有其他疑问请拨打嘉陵市场监管所电话:0839—3245811具体咨询,感谢您对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与支持,祝好!
特此回复。
广元市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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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2-8-20 11:2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来还没到说协议问题的时候,既然贵局发出购买协议图片。那我们就来说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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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2-8-20 12:0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来还未到说协议问题的时候,但贵局已放出该协议图片。那么我们就说说这个协议的问题。
        一、根据合同法,协议双方均需签字或盖章后方可生效,该协议销售方可有签字盖章?
        二、根据合同法,宠物店带编号的采用一式两联的协议,并非交易双方共同制定,系属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相关法律说明和要求已附图。该协议上温馨提示之5条,除第一条外,其余条款之内容是否合法?是否是协议制定方有意规避自身责任?是否侵犯购买方之正当权益?
        且购买方签字时,销售方并没有提示或者告知,用类似销售清单及收据类的不合规协议诱导误导消费者进行签字,已达到其不法之目的。
        贵局对该协议可能存在的问题视若无睹,反而将其于回复中展示,是想告诉我们以及广大网友,你们认定该协议合理,合法?还是为销售方证明他们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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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2-8-20 12:3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贵局之回复,我们要求贵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五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对经营者进行处罚。        至于调解,我方在未通过正当途径维权之前曾主动到店与销售方协商,却被销售方人身语言攻击,对我方造成了心理伤害;本人也曾电话联系销售方进行协商,销售方蛮横无理且扬言随便我们怎么搞都不会解决(有视屏音频证据证明)。那么我们何必在通过正当途径维权后再热脸贴冷屁股的去与他进行调解呢?        调解需要双方自愿,且本着平等,互相谅解的原则进行协商,对于我们受侵害方来说,我们不会自愿,我们感受不到平等,我们对经营方漠视生命,无法无天侵害消费者的行为更不可能谅解。        所以我们还是希望贵局以及农业农村局能切实履行职责,依据相关法律严格执法,透明执法,通过惩处违法行为,为规范宠物买卖行为做出应尽的职责。而不是通过调解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滋长宠物买卖不合规不合法的病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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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8-26 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情况已收悉,现就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消费者系自愿进行购买,《宠物购买协议单》在消费者认可后予以签字,双方平等交易,显示该交易系双方同意。
二、在纠纷发生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及时与消费者及销售者进行联系,销售者同意我局执法人员组织调解,但消费者及家属自述没有时间放弃了调解。
三、针对该投诉,我局执法人员及时进行处置,但消费者自愿放弃权利。建议其通过其他途径维护权益。

广元市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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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8-27 12:5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好,本人系吉祥宠物负责人,针对最近有顾客投诉在我处购买宠物狗生病死亡的问题,现作说明如下:
        一、8月4日早上11:30该顾客夫妻俩在我店里购买吉娃娃幼犬一只,当场选购时吉娃娃精神状态良好,无流鼻涕打喷嚏症状,销售时也明确告知她们活体宠物饲养过程中有生病死亡的风险购买时请认真检查自愿购买,不放心健康支持顾客自行去任何宠物医院检查健康,如果宠物医院检查健康不合格当天可以退换,顾客对商家此提示表示无异议并同时自愿签署销售协议则当时购买交易达成。
        二、购买当天晚上18:22该购买人微信联系我告知小狗有点打喷嚏,我微信回复说儿童感冒药可以剂量减半喂点,后顾客没有联系我告知后续。
         三、8月11日早上9:09该顾客微信联系我告知小狗买回去到现在治疗费都花费1000元而且小狗不吃不喝精神状态不好发烧咳嗽气喘,且顾客明确告知我小狗在医院检查是肺炎且医院已告知她如果后续治疗无好转有死亡的风险,我回复如果觉得她告知小狗治疗那个医院收费高就换个宠物医院看看,后经到相关宠物医院了解顾客所述8月11日已花费1000元治疗费不实,有相关宠物医院病情说明为证。
        四、8月12日该女顾客带人下午17:30到我店里要求给她解决问题,说卖给她就是病狗,当时本人在朝天店里只有老年人在帮看店叫她第二天来找老板当面说,该顾客不干继续吵闹影响我店正常经营并与我父母产生口角,同时该顾客微信电话联系我叫我马上到店里给她解决问题,我回复不在城区没法马上到店且她购买的小狗是饲养不当引起感冒肺炎所以无法处理,该顾客不满当时打110报警后在警察到场前自行离开。
        五、8月12日晚上22:00该顾客男方打电话给我告知我他在政府部门上班不要认为他把我没法且强硬要求我解决,有通话录音为证,双方协商不了故该顾客在网上发帖投诉。
        六、8月27日星期六上午9:00在利州区市场监管嘉陵所多次联系后该顾客夫妻双方到场和本人接受市场监管嘉陵所调解,该顾客诉求要求我方退还购买宠物狗金额1100元并报销宠物医院医疗费用1000元与我方分歧太大且调解当时口气激烈拍沙发扶手语带威胁故调解不成功。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在销售时已尽到告知义务该顾客也明确表示认可并签署销售协议为证,她所购买的小狗系饲养不当夏季高温天气吹空调那些引起感冒咳嗽肺炎恶化濒临死亡所以宠物医院建议放弃治疗安乐减少动物痛苦,且她饲养第七天8月11日在相关宠物医院检查犬瘟和。细小及冠状病毒都是阴性结果,第八天8月12日做安乐死术时才检查出细小阳性,至于该顾客提交的细小阳性检测结果系8月14日到宠物医院补办的检测结果。
        灵魂拷问:该男顾客作为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个人私事时就应该搬出你公职人员身份威胁普通商家,在调解现场你自述是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是想让同是职能部门的市场监管部门为你说话还是想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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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2-8-27 13:1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经营者,有些东西,不是你说是怎样就是怎样的,我家属到店解决问题有视频记录,我跟你联系也有通话录音,27日嘉陵工商所组织调解,我们也有录音。请不要刻意强调本人身份,在目前这个问题中,我的身份只有一个,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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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2-8-27 14:4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8月27日上午,利州区嘉陵工商所组织我们与销售方进行调解。         调解时经营方承认细小病毒是宠物自身携带。这表明他认可本事件中死亡的宠物非售出后因消费方原因感染病毒,而是自身便携带。那么销售方明知售卖的是自身携带致命传染性病毒的宠物,还这么理直气壮,是什么原因值得深思。        调解时,工商所工作人员避开应检必检以及出售的动物必须有检疫证明的相关法律规定,反而让经营方陈述为何没有进行检疫的问题,并把问题推给农业农村局的身上,是想推卸责任,还是什么?事实是没有检疫证明就是违反了相关法律,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做出处理,而不是去寻找为什么没有检疫的原因,这个原因跟我们消费者有什么关系?本末倒置,难以理解。更甚者,工作人员向消费者表述任何宠物都携带有细小病毒,只是什么时候发作的问题,就如同人携带感冒病毒一样,且还强调我们查出细小病毒的时间是第八天。本人曾两次试图提醒该工作人员注意,他却一直没有发现自己说这话的问题。作为工商行政人员,在调解时所说的任何话都应该公平公正且合法合规。任何宠物都携带病毒,消费者买回去病毒发不发作全凭运气?任何宠物都携带病毒,带病毒的宠物为什么还能在市场销售?任何宠物都携带病毒,所以销售方卖的带病毒的狗是不是就没有责任了?你这是无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是配合销售方欺诈消费者?        以上引述的销售方及工作人员所述均有录音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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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2-8-27 15:0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市场监管部门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切实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依法行政。而不是顾左右而言其他,有意将消费者在宠物出现症状后急于治疗而未及时进行检疫,检疫时间超过七天等情况作为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的依据,忽视经营方售卖未检疫动物,造成消费者权益受损的事实。        如果贵部门未有合理合法处理结果,本人将采取其他方式予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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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8-27 15:2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对的  没检疫就是违法    细小病毒又不可能由人传给狗  那后面检查出来得了这个病就该是病狗  看上面商家说的一二三四 搞的卖病狗还有理了   管理部门拿着工资天天耍撒卖病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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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9-27 11:3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事情已解决,请管理员删帖,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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