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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733|回复: 1

[建言献策] 请广元市利州区纪委监察委回复办案结果!【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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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4-23 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市网信办 于 24-4-26 10:48 编辑

发贴人天202441日在“大话利州”“建言献策”板块,网络举报“1.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东坝街道办事处主任王培戡及《龙和锦尚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换届小组》成员,违反《物权法》第七十六条有关规定、违反《四川省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成立非法组织——龙和锦尚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换届小组后,大肆开展非法活动,公然践踏党纪国法;2.王培戡及龙和锦尚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换届小组成员,将未与龙和锦尚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广元市国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缴纳所谓的“物业服务费”作为业主代表、业委会成员员的硬性条件之一,因此,王培戡及龙和锦尚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换届小组成员,涉嫌收受收受广元市国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贿赂,或者在广元市国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有“干股”、分红,或者有人员是广元市国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的一员。
广元市利州区纪委监察委422日的回复中称“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委已收悉。您反映的问题我委已经办理。”,请在大话利州”“建言献策”回复一下办案结果。
附件141日所发之贴
请广元市利州区纪委监察委接贴
一、2022920日,以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东坝街道办事处名义、加盖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东坝街道办事处印章,违反《物权法》第七十六条有关规定、违反《四川省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发布《关于龙和锦尚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换届小组的公告》,成立所谓的《龙和锦尚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换届小组》。该换届小组成员中,无一名业主代表,且90日内没有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违反了《四川省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业主代表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之规定和“筹备组应当自成立9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之规定。
二、2022929,“龙和锦尚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换届小组”摇身一变成为“龙和锦尚业主大会筹备组”,以“龙和锦尚业主大会筹备组”名义、加盖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东坝街道办事处印章,发出《关于龙和锦尚小区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委员会候选人自荐和联名填报的通知》。《关于龙和锦尚小区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委员会候选人自荐和联名填报的通知》中“业委会候选人资格条件”第8条“按规定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他应交共同分摊费用,无连续1年未缴纳物业管理费或其他公摊费用记录。”,违反《物权法》第七十六条有关规定、违反《四川省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将向广元市国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排除在业主代表、业委会成员候选人之外,公然剥夺了龙和锦尚大部分业主作为业主的权利。特别是龙和锦尚业主与广元市国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于2015529日到期、截止此后一直未续签有效、合法的合同。
故此,请广元市利州区纪委监察委对该违法事件查实并对广元市利州区纪委监察委对该违法事件中负有领导责任(加盖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东坝街道办事处印章)的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东坝街道办事处主任王培戡及其他相关人员按党纪国法予以处理;请广元市利州区纪委监察委对该事件中所涉公务人员是否收受广元市国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贿赂,或者在广元市国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有“干股”、分红,或者有人员是广元市国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的一员。
最后,还请广元市利州区纪委书记李昱隆对此违法事件予以关注、督办。
附件2:利州区纪委监委的回复
利州区纪委监委
24-4-22 14:48
群众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委已收悉。您反映的问题我委已经办理。感谢您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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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4-26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委已收悉。如了解相关情况,请拨打0839—3267755进行咨询。感谢您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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