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Da_老帅哥 发表于 22-2-22 10:31

广元市劳动局【已回复】

本帖最后由 市网信办 于 22-2-25 15:15 编辑

   (1)我2013年底应聘入职水电五局驾校,2014年签订劳动合同时,驾校签订的却是成刚劳务派遣,请问驾校这种转嫁用工方式合法吗?                     
       (2)由于2021年8月25日我分配的教练车强制报废后,驾校领导谈话,明确表示不再分车,希望我主动辞职。表示按照以往的办法,承诺让我领取失业金。被我拒绝(有谈话时录音)。我在驾校任职实超教练员,没有教练车就不能正常教学,2021年9月26日水电五局驾校以矿工为由,退回成刚劳务公司,30日成刚劳务公司在没有任何赔偿的情况下,提前一年解除了劳务合同。请问广元市劳动局:水电五局驾校、成刚劳务公司的这种方式合法吗?我应该如何维权?                                                            
      (3)我在职水电五局驾校教练员期间,201 7年—2021年9月,由于受整个驾培行业不景气,以及个人招生的影响,每个月工资收入都在几百元,远低于广元市最低生活保障1320/月,请问要求补足最低生活保障是否合法?期待广元市劳动局的回复。感谢!

scitcwh 发表于 22-2-22 10:53

2014年签订合同时候,自己是否知晓是派遣性质?咨询过派遣公司 用人单位吗?

RDa_老帅哥 发表于 22-2-22 11:52

成刚劳务的法人,当时就是水电五局驾校的教练。办公室当时说只是走行式。

广元市人社局 发表于 22-2-25 09:51

同志,你好!
现就你所提出的问题做出如下政策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建议你持有效证据到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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