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州区人民法院公平公正对待石某波联合他人侵害名誉权一案
尊敬的利州区人民法院:在此,我怀着最深切的期盼与最坚定的信念,期望贵院在石某波联合他人侵害本人名誉权一案中,坚守公平与公正的司法底线。
名誉,乃人之灵魂的外在映射,是我们在社会中立足与前行的重要基石。然而,石某波及其联合之人却对我的名誉肆无忌惮地进行践踏与侵害,这给我的整个人生都蒙上了一层厚重的阴霾。这种伤害不仅仅是表面的诋毁,更是对我内心深处的刺痛与折磨,它如影随形地困扰着我,让我在无数个日夜中陷入痛苦与挣扎。
我深知,法院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贵院更是承载着无数人对法治的信仰与期待。在这起案件中,我恳请贵院的法官们能够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深入探究案件的本质与细节。不被任何表象所迷惑,不被任何利益所干扰,以最纯粹的司法精神去剖析每一个证据、每一个情节。让公平公正不仅仅是一句口号,而是切实体现在每一个司法行动之中。
每一个人的名誉都应得到尊重与保护,无论其身份地位如何。我坚信,只有通过贵院公平公正的审理,才能真正还原事实真相,才能给予侵权者应有的惩戒,也才能为我遭受侵害的名誉找回公道。这不仅是我个人的诉求,更是对法治尊严的捍卫,是对社会公序良俗的维护。
我衷心地希望贵院能以此次案件为契机,展现出卓越的司法智慧与公正的司法品格,为我,为每一个相信法治力量的人,树立起一座闪耀着公平正义光辉的丰碑。让历史见证贵院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道路上的坚定步伐,让公正的阳光驱散名誉权受侵害的黑暗。
再次呼吁利州区人民法院正面回复石某波名誉权侵害案进展
尊敬的利州区人民法院:本人,现诚恳地向贵院发出呼吁,期望贵院能在石某波联合他人侵害本人名誉权一案中,确保公平公正地进行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石某波及其联合之人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我的名誉权,给我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伤害。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而石某波等人的行为明显不符合免责条件,是对我名誉的恶意侵害。
我坚信贵院能秉持公正司法的原则,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客观地审查案件的每一个细节。不偏袒任何一方,严格依据相关法条,对石某波联合他人的侵权行为做出公正的评判。让我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让公平正义在这个案件中得以彰显。
我衷心期待贵院能慎重对待此案,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做出公正且令人信服的裁决。 网友你好,关于你所反映的问题,我院均已收悉。特回复如下,我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已线下与你联系,告知你案件目前的进度。同时,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仅追求审判的公正性,而且严格遵守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采性原则,以确保司法过程的公正和结果的准确性。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2024.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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