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街面违章停车认定的事实依据(交警二大队)【已回复】
1、2024年5月19日在郑州街认定为违法停车处罚,执法单位为二大队2、关于认定的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3、异议的理由
近期由于海绵城市改造(郑州街改造基本完成),停车泊位划线是否完善?该位置是否属于停车泊位外?如图所示,该路段在改造前属于标准停车泊位,改造后,泊位线施划有起点及编号,尚未完全封闭,是否可以理解为:该车位是合法停车位,施划泊位线未完善。
按照法治的基本理念,“法无禁止即可为”,既然有部分泊位线、未完善,属于主管部门工作,不属于车主主观违法。
建议去属地交警队申诉。 网友你好,针对你所反映的“关于街面违章停车认定的事实依据(交警二大队)” 的建议我队已收悉,现回复如下:首先感谢你对交通安全的重视与监督!请将你所持有的证据照片和车牌号在工作日内提供至南河交警岗亭(北京路建设银行旁)。我们将根据你提供的证据照片进行调查处理。
感谢您对交管工作的支持,祝好!
广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
2024年5月29日 法无禁止即可为、后面还有一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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