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州区人民法院、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举报:一审判决书中【已回复】
本帖最后由 市网信办 于 25-4-2 15:08 编辑案件:(2025 )川 0802 民初 250 号 。本人是原告:魏*,电话183****9232:,我核对一审判决书后,发现判决书有虚构内容的情况,请调查核实。
一, 事件1:判决书第10页第20行(最后1行)至 第11页第3行:
被告的经营者毛**通过微信向原告发送了检修图片,文字载明:“ ( 毛)更换汽油泵 1 只 + +喷油嘴 4 颗合计 700 元,你确认 一下,没问题我就发货。(魏)好的,修哈”。
事件2:判决书第11页第4行至 第11页第6行:
被告进一步检查车辆还发现车辆有防冻液泄漏的痕迹及内部积碳严重的情况下,被告的经营者毛**通过微信又向原告发送了检修图片,接着打了微信电话说明需要维修,
二,虚构事实证据。
根据当事人双方提供的微信证据,8月22日事件1到8月24日期间,没有发生其他任何操作记录;
判决书中,却记录了事件1之后,紧接着发生了事件2( “被告进一步检查车辆......通过微信又向原告发送了检修图片......”)。所以事件2为虚构内容。详细查看附件。
敬请相关部门秉公调查核实处理!该种情况是否属于法院判决的程序违法行为、重大过失行为? 网友您好,关于您所反映的问题我院已收悉,现就你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4月1日下午3时,我院政治部(督察室)与东坝法庭就你反映的问题已现场进行释明,对于一审判决结果以及事实认定的问题,一审判决作出后,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裁判是否恰当应当通过二审程序进行监督。感谢你对法院工作的监督与支持!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2025.4.2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