橄★榄 发表于 25-11-30 17:51

关于小区物业相关法律政策的咨询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广元市辖区内的一住宅小区2017年1月,建设单位(代理开发商)通过招标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你局进行了备案。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1、“前期物业服务为无偿服务”2、合同履行期限为:签约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续聘或重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止。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决定是否续聘物业公司,如果续聘,签订正式物业服务合同,住宅物业服务费:1.5元/平方米·月。3、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合同履行期限内,经物业公司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协商一致,可订立变更协议或补充协议。2017年8月5日开发商在向业主发出的“交房通知”中载明的交房时间为2017年8月18日,物业收费时间为2017年9月18日,物业服务费标准暂定为:1.5元/m2。(即对业主免费一个月)从8月18日起,业主办理收房手续时,物业公司要求业主签订其制作的格式合同《前期物业协议》中载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1.19元/m2。公告交房之日起计费。(即对业主无免费)2017年10月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2017年12月,小区业主委员会在小区公告告知业主,决定续聘该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费标准调整为:1.4元/m2。(公告前未召开业主大会,公告后未签订正式物业服务合同)基于以上事实,现向贵局咨询以下问题:1、开发商及物业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物业公司的这种行为是否应该受到贵局的处罚?2、物业公司要求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协议》中物业收费标准和收费起算时间是否合法有效?3、小区业主委员会关于物业收费标准调整的公告(公告前未召开业主大会,公告后未签订正式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业主是否有约束力?4、在你局取得备案的物业合同,核心条款变更(收费标准、收费时间等)是否需通过你局审查及备案后方可生效。肯请贵局按现行法律法规给予及时解答为谢。

scitcwh 发表于 25-11-30 23:08

你写了这么多?关键点应该是直接把小区名字写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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