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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2日本人在盘龙二手车交易市场购买的车辆存在安全事故一案,盘龙市场监督管理所于2022年1月7日作出调解并对本人在2021年12月29日反映的帖子作出。但在调解过程中,盘龙市场监督管理所只按照本人与四川瀚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购车合同条款进行调解的方式并不认同,本人认为销售方违反了2005年由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 2005年第2号发布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进行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商务部2006年第22号发布的《二手车交易规范》第十四条之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将二手车销售给本人之前,应对车辆进行检测和整备。达成车辆销售意向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应与买方签订销售合同,并将《车辆信息表》作为合同附件。本起二手车交易过程中,合同与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范本合同条款存在巨大差异,销售方在车辆销售之前未对车辆经行检测和整备,且在达成交易意向时未将《车辆信息表》作为附件交付与本人,未将购买方车辆的真实车况告知购买方,真实车况也未在合同中表明。销售方未告知购车方车辆车况信息,隐瞒车辆存在的安全隐患,虚假介绍车辆里程(原车是以英里显示公里数,表显52000公里,销售却以52000公里告知)。使用的合同文本存在严重的诱导欺骗条款,合同本质违约,销售方不告知真实车况的行为已经存在虚假宣传,合同存在欺骗诱导消费者。现请贵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裁定。如存在违规行为请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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