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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28日至4月,广元市利州区龙和锦尚小区4号楼遇所谓的承租人张华玲雇佣的不明身份人员,采用钢架、钢板、电钻、电锤、钢钎等材料、工具和暴力手段,破坏该楼的承重主体墙柱,欲将一楼一层隔成两层楼(广元市利州区龙和锦尚小区4号楼一楼其上有28层,其下有2层),增加了安全隐患,置广元市利州区龙和锦尚小区4号楼业主的安全于不顾。龙和锦尚有业主打电话举报、在大话利州建言献策上举报,但广元市利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张仕文等不但不制止、阻止张华玲雇佣的不明身份人员破坏建筑主体之违法行为,反而在在大话利州建言献策上公然进行保护,公开叫嚣:“承租人在装修过程中,用钢筋、板材分隔为上下两层使用,经现场核定,未发现损坏4号楼梁柱和主体结构,也没有破坏主体承重等违法违规的装修行为。”只因广元市利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张仕文等人涉嫌收受张华玲之贿赂或加入张华玲“干股”分成,才胆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目前,破坏主体之行为在进行之中,龙和锦尚业主联名签名也在时进行之中。 证据一:广元市利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然为破坏高层建筑承重体行为保驾护航! 3月28日发贴人在大话利州平台发出了《龙和锦尚龙和锦尚4号楼承重主体正遭人为破坏4号楼承重主体正遭人为破坏》之贴,本想让广元市城建监察部门坚决予制止,但广元市利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却于2022年4月6日的回复中公然为龙和锦尚龙和锦尚4号楼承重主体正遭人为破坏之行为寻找违反中国法律的所谓“根据”和明显违法所谓“事实”(见附件二),不但不制止破坏高层建筑承重体之行为,还公然为破坏高层建筑承重体行为保驾护航! 广元市利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何对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不但不制止,还在网络空间误导网民,是何居心? 目前,该破坏高层建筑承重体之行为,在广元市利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保驾护航之下,龙和锦尚龙和锦尚4号楼承重主体人为破坏行动还在继续中……
证据一: 龙和锦尚龙和锦尚4号楼承重主体正遭人为破坏4号楼承重主体正遭人为破坏 最近两周内,广元市利州区龙和锦尚小区4号楼(编号:四栋)一楼(其上有28层,其下有2层)的业主活动室,一些不明身份的装修人员正在4号楼一楼中间用钢架、钢板、电钻、电锤、钢钎等材料、工具,人为破坏该楼的承重主体墙柱,将一层隔成两层楼,增加了安全隐患,置广元市利州区龙和锦尚小区4号楼业主的安全于不顾。 据该小区物管透露,广元市利州区龙和锦尚小区4号楼一楼业主活动室被非法组织——龙和锦尚一届业委会违反《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条款,未征求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而租于某人开茶楼,目前正处于施工装修阶段。 请广元市城建监察部门,对此件人为破坏商品房承重墙的严重事件,坚决予以阻止,对相关人员严肃处理。 证据二: 建言献策网友:
您好!你于2022年3月28日在建言献策论坛发表关于“龙和锦尚4号楼承重主体正遭人为破坏”的帖子已经收悉。现作如下回复:
经核实,龙和锦尚是2007年10月1日—2012年7月1日间建设的住宅小区,修建时未配套建设小区业主活动室、业委会办公室。为了小区业主委员会有必要的活动议事场所,建设单位—四川龙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与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签订了所属4栋楼架空层(面积约332平方米) 2020年1月1日—2049年12月31日无偿使用30年的《协议》。签订协议后,因小区几乎没有公共收益和业主大会活动,小区业委会在征得所有权人―四川省龙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后,就其提供的4栋楼架空层中160平方米对外招租事项召开了工作会议,形成了一半以上委员同意的决议,并将决议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显著位置进行了公示。在长达一年时间无小区业主承租的情况下,业主委员会2022年3月7日与承租人—张华玲签订了5年的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承租人于2022年3月23日开始进行装饰装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相关规定,一是4栋楼架空层所有权属开发建设单位,其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业主委员会按照协议约定征得所有权人同意后作出无偿使用中一部分对外出租的决议合法合规。二是我局责令广元市国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2022年3月24日向承租人(即装修人)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严格按照涉及相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定与承租人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协议》,明确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并按《协议》约定加强其装饰装修行为的监管巡查力度,发现问题立即制止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处理,严禁违法装修行为与安全事故发生,积极营造和谐物业氛围,为小区业主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服务。否则,我局根据《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从严处罚。
若您对以上回复有疑问,欢迎致电广元市利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详询:0839-3563165。
广元市利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6日
证据三: 广元市利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然为破坏高层建筑承重体行为保驾护航! 3月28日发贴人在大话利州平台发出了《龙和锦尚龙和锦尚4号楼承重主体正遭人为破坏4号楼承重主体正遭人为破坏》之贴,本想让广元市城建监察部门坚决予制止,但广元市利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却于2022年4月6日的回复中公然为龙和锦尚龙和锦尚4号楼承重主体正遭人为破坏之行为寻找违反中国法律的所谓“根据”和明显违法所谓“事实”(见附件二),不但不制止破坏高层建筑承重体之行为,还公然为破坏高层建筑承重体行为保驾护航! 广元市利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何对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不但不制止,还在网络空间误导网民,是何居心? 目前,该破坏高层建筑承重体之行为,在广元市利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保驾护航之下,龙和锦尚龙和锦尚4号楼承重主体人为破坏行动还在继续中……网友:
证据四: 您好!您于2022年4月9日在大话利州平台反映《广元市利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然为破坏高层承重体行为保驾护航》,并对我局4月6日在大话利州平台关于《龙和锦尚4号楼承重主体正遭人为破坏》贴文的回复不满意。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2022年4月13日、14日上午,我局工作人员两次实地核实并查阅相关房屋产权信息,4号楼架空层的产权人是原建设单位四川龙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2020年1月起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无偿使用30年(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与四川龙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由业主委员会管理使用,主要用于业主委员会办公和业主活动场所。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在征得产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将4号楼架空层对外出租,与承租人签订了5年租赁合同,收益用于业主委员会日常开支。承租人在装修过程中,用钢筋、板材分隔为上下两层使用,经现场核定,未发现损坏4号楼梁柱和主体结构,也没有破坏主体承重等违法违规的装修行为。如网友认为承租人的装修行为破坏了4号楼承重体,可以提供相应佐证资料,我局将对承租人和装修公司依法进行处理。同时,我局责成广元市国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要在承租人装饰装修过程中加强监管巡查,明确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发现问题立即制止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处理,我局也将随时进行巡查检查,欢迎网友进行监督。由于网友没有联系方式,在方便的情况下,网友可以联系我局工作人员(舒刚13980157756)现场解释答复。
广元市利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15日
附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