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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 广元新冠肺炎住院费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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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1-7 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好像规定的新冠病毒感染住院费用个人部分由财政报销,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第47号公告也有明确规定,但是打12345咨询任何部门都是说自费治疗,回复国家的政策是指导意见,广元没有出台相关政策呢?不管以前乙类甲管还是目前乙类乙管,国家要求对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医保的人都是免费的吧!麻烦医保或者12345回复一下,这个为啥广元没有,有的话哪里能报销?请拿出具体政策依据,不要回复问了医保局没有这类话。不是在乎多少钱,都是中国人,为啥不能享受国家规定的政策。
发表于 23-1-9 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记得只是武汉疫情刚爆发那段时间是免费的,后面都要收费。全面放开后更要收费,这个太正常不过了,试想一下如果不收费,全面放开后一多半的人都感染了,大家都是医院住院,医院住的下不,还有你的位置不。国家的政策就是规定的要收费。你自己不懂政策,还在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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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3-1-10 20:04 | 显示全部楼层
hy坤 发表于 23-1-9 10:50
记得只是武汉疫情刚爆发那段时间是免费的,后面都要收费。全面放开后更要收费,这个太正常不过了,试想一下 ...

你自己不看政策,全靠自己猜,还说别人不懂政策,国家明确规定免费治疗延长到202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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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1-10 21:5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7日联合印发《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新冠患者住院治疗、急诊治疗费用保障,以及新冠患者用药保障、在线诊疗做出规定,并明确降低新冠治疗费用,提升医保保障能力,优化医保经办流程,提供便捷医保服务。 在新冠患者住院治疗费用保障方面,《通知》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在新冠患者门急诊治疗费用保障方面,为保证新冠患者在感染早期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服务,《通知》要求实施专项保障提高门急诊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治疗新冠的报销水平。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鼓励基层医疗机构配足医保药品目录内(含各省临时增补)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物,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冠治疗有关的(医保目录范围内)门急诊费用,原则上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不低于70%。具体规定由地方医保部门商财政部门根据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研究确定,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门急诊治疗费用,按照其他乙类传染病医保报销政策执行。 《通知》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新型冠状病毒治疗药品延续医保临时支付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部分地方因药品供应不足考虑临时性扩大医保药品目录的,可参照省联防联控机制认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品目录,由省级医保部门结合医保基金运行情况,提出临时纳入当地医保药品目录的品种、期限及报销类别,报国家医保局备案后执行,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同时,各地医保部门可按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配套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报销标准与线下一致。新冠相关症状复诊服务,仍按现行互联网复诊报销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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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1-11 04:4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规定,呵呵,你从小到大投过一张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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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1-11 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л 发表于 23-1-10 20:04
你自己不看政策,全靠自己猜,还说别人不懂政策,国家明确规定免费治疗延长到2023年3月30日。

胡说八道,好久给你说免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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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3-1-11 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hy坤 发表于 23-1-11 10:21
胡说八道,好久给你说免费的。

你到底是蠢还是坏,还是不相信政府的新闻? 微信图片_2023011113570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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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1-11 14:4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住院的话,是不是除开保险报销外的个人部分,出院时个人先支付,后面再给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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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1-12 06:3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统计局告诉你,四川平均工资82000,你相信吗?   相关部门告诉你,我国失业率只有5%,其实傻子都知道,自由职业者都2亿了,你真的相信失业率只有5%? 每次有关部门出事,公告都是临时工背锅,你真的相信吗! 月薪几千的某些人,却在外地上千万的买楼买房一掷千金,都说是自己炒股赚的钱,你相信吗?除非脑子有病,正常人都知道正确答案!有些东西看看就得了,都心知肚明就行了,这个年头还相信公告,脑子有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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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1-14 12:1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专家说新冠只是感冒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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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1-14 17:2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为适应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平稳有序实施“乙类乙管”总体方案,2023年1月7日,省医保局联合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印发《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川医保发〔2023〕1号),及时调整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政策,从2023年1月8日起执行,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图片 NO. 1  继续执行新冠患者住院费用保障政策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各地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     图片 NO. 2  实施门急诊治疗费用专项保障  对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门急诊费用,符合医保政策规定范围(含临时支付政策范围)的,实施专项保障,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由统筹基金直接按70%比例支付。 图片 NO. 3  执行临时医保目录  在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基础上,将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复方氨酚烷胺(口服常释剂型)、小儿氨酚黄那敏(口服常释剂型)、氨咖黄敏(口服常释剂型)、氨酚麻美(口服液体剂)、贝诺酯(口服常释剂型)共5种药品临时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图片 NO. 4  做好“互联网+”在线诊疗服务  对于行业部门准许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提供医保结算服务,按各地现行线下诊查费(普通门诊诊查费、专家门诊诊查费、专家门诊诊查费副主任医师、专家门诊诊查费主任医师)价格政策执行,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甲类项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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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1-14 17:3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s://mp.weixin.qq.com/s/YWysHAWikPUlwT8KGpN-KAhttps://mp.weixin.qq.com/s/PKukZYyLE59dhnYwbOFF4Ahttps://mp.weixin.qq.com/s/CtkzmJyOZEHMPW1x4QHJCg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川医保发〔2023〕1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乙类乙管”总体方案“保健康、防重症”要求,确保人民群众平稳度过感染高峰期,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决定对我省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进行优化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医保支付政策,提高基层就医报销水平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各地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协同推动实施分级诊疗,引导患者基层就医,确保医疗服务平稳有序,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对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门急诊费用,符合医保政策规定范围(含临时支付政策范围)的,实施专项保障,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由统筹基金直接按70%比例支付。统筹基金支付额不计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支付限额,不计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封顶线。鼓励基层医疗机构配足医保药品目录内(含临时纳入药品)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物。专项保障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照现行相关医保政策执行。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医疗费用单列预算,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的总额预算指标,不纳入DRG/DIP支付范围,实行按项目付费。 二、执行临时医保目录,满足患者用药需求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新型冠状病毒治疗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将清肺排毒合剂(新冠1号)等医院制剂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川医保发〔2020〕3号)中有关新型冠状病毒治疗医疗机构制剂延续医保临时支付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将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复方氨酚烷胺(口服常释剂型)、小儿氨酚黄那敏(口服常释剂型)、氨咖黄敏(口服常释剂型)、氨酚麻美(口服液体剂)、贝诺酯(口服常释剂型)共5种药品临时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照甲类药品管理,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三、做好“互联网+”医保服务,助力患者在线诊疗 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公布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对于行业部门准许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提供医保结算服务,有条件的可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按各地现行线下诊查费(普通门诊诊查费、专家门诊诊查费、专家门诊诊查费副主任医师、专家门诊诊查费主任医师)价格政策执行,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甲类项目执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复诊服务,仍按现行互联网复诊报销政策执行。 四、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提升医保保障能力 继续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所需药品等集中采购、挂网采购、备案采购、价格监测等工作,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成本。各地医保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健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可持续。在此基础上,医保基金确出现收不抵支的统筹地区,可由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适时推动省内基金调剂。 五、优化医保经办流程,提供便捷医保服务 继续做好医保便民服务,落实长期处方医保支付政策,实施医保经办工作常规事项网上办、紧急事项及时办、特殊事项便民办、非急事项延期办、消除隐患放心办。各地根据需要,与具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能力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临时专项协议》,指导各类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诊断、结算等信息采集和上传、医保费用结算等工作。各相关医疗机构要完成信息系统适配改造。充分发挥经办力量,推进服务下沉,各级经办机构要在做好参保宣传动员等经办服务的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村地区、城市社区健康宣传工作,普及疫情防控知识,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切实做到医保经办管理不放松、医保经办服务不间断。 六、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综合评估病毒变异、疫情形势和我国防控工作等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各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职责,医保部门负责相关费用的审核、结算工作,加强基金监管;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认定、信息登记与上传工作;疾控部门负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信息、数据上传工作。加强协调联动,确保不折不扣将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本通知事项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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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3-1-18 19:30 | 显示全部楼层
scitcwh 发表于 23-1-14 17:38
https://mp.weixin.qq.com/s/YWysHAWikPUlwT8KGpN-KAhttps://mp.weixin.qq.com/s/PKukZYyLE59dhnYwbOFF4Aht ...

然后呢,说了这么多,也没有官方回复哪里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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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1-18 22:5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л 发表于 23-1-18 19:30
然后呢,说了这么多,也没有官方回复哪里报销!

医院里问下医生 出院窗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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