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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监总局认研中心食品安全员 、食品安全管理师、食品安全总监9月考试火热报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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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7-23 08: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十四条的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为了响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促进食品行业良性发展,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人员能力验证体系,创新合格评定行为,提升专业素养能力,服务高质量发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认可技术研究中心开展人员能力验证工作(食品安全专项)。
列入人员能力验证(食品安全专项)的专业范围为:
(一)食品安全员
(二)食品安全管理师
(三)食品安全总监
经培训并考试合格者,可获得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认可技术研究中心颁发的《学时证明》及《人员能力验证证书》。
线上培训+线上考试,全程指导,欢迎咨询报名15183966667樊老师

食品安全管理师-广元航程职校.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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