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帖最后由 市网信办 于 25-11-3 08:54 编辑
事情: 2025年10月14日,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收到执行申请人(抚养监护人,后文均以“申请人”替代)保全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后文均以“发帖人”代替)财产在100000内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
2025年10月17日,利州区人民法院做出执行裁定文书;原文部分节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被申请人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发帖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
2025年10月20日发帖人工作期间发现账号被冻结,当即致电利州区法院执行局电话,被告知确有执行一事,且金额为100000元整。
2025年10月21日下午4点过,发帖人前往利州区人民法院拿执行裁定书,对执行文书中多处错误、不当当面数次询问文书送达人,文书送达人表示:这是法官签字盖章的,具体我不清楚,我只是送达人。发帖人对其不为难,当即再次致电执行局,数次提醒执行文书存在问题,答复次日电话联系。
2025年10月22日下午5点半,利州区执行局并未给发帖人任何通知、答复;发帖人再次致电执行局。
关于执行裁定书(2025)川0802执保1155号,对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相关执行工作人员,你们的错误执行行为,我有三问:
一问:从2025年10月14日到2025年10月21日,长达一周多的时间,居然没有给发贴人送达任意(包括短信通知,纸面文书)有效执行文书,如果不是发帖人21日主动前往拿取,你们是否要超过5日送达的期限,而发帖人依旧毫无所知;到2025年10月22日下午5点半,9天的时间,贵院相关人员在执行执法过程中,居然不调查,取证;仅凭“申请人”一言而定论。是否合理?
二问:二审民事调解书(2024)川08终737号生效后,与一审判决完全不一样;贵院却以已经失效的一审“(2024)川0802民初1339号民事判决书”为执行依据对发帖人进行执行,如此执法行为:到底是恶意偏袒还是执行失职?
三问:2024年就二审判决生效后,12月底发帖人已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足额支付25000元,并于2025年1月开始按协议每月正常支付1500元(此金额与执行文书无关)。2025年前三季度经营惨淡,苦不堪言,也多次和申请人沟通,并力所能及以500元每次的转账作为支付方式,力尽早日清完。请问:贵院在执行保全金额“100000内”这种如此含糊其辞的文字出现在执法文书上是否妥当?执行金额远远低于100000元,执行信息是要公布公开的,请问怎么不写10000000元?不足10万,那也不足一个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