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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 征拆中心的工作人员请进,请教一下征拆问题,谢谢【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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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12-14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市网信办 于 23-12-26 10:45 编辑

10月份官方公布了一个关于《
广元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的征集意见稿,因征拆补偿方案找不到,针对补偿标准有几点不明确的地方,想再咨询一下相关工作人员:
    一是我市利州区城区,针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宅基地)征收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除不满50㎡的无偿补足50㎡外,不论面积大小是否都直接按照原拆迁房屋面积的1:1.2置换高层或者1:1置换多层?人口数量因素对产权调换面积是否有影响?
    二是自《征收公告》公示后多年未进行实际拆迁的,因响应国家号召养育多胎,在执行拆迁时又已经怀孕多月,但还未生产的胎儿,是否享有拆迁补偿权益?如不享有,在安置完成之前,胎儿出生的,对相关权益又如何补偿?另:民法典“第十六条【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第三,相关《征收公告》公示至实际拆迁跨度时间过于长的,其征拆补偿标准是否会按现有的实际情况做出调整?
以上几个问题,因社会上风闻较多,又无明确政策,特此提出,烦请相关工作人员解答一下,感谢!
发表于 23-12-15 12:30 | 显示全部楼层
国有土地房屋只认证,一家10个人住100平米房子都是只补偿你100平方米房子或者100平方米房子的钱,农村集体土地才安置有人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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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3-12-15 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李荣辉 发表于 23-12-15 12:30
国有土地房屋只认证,一家10个人住100平米房子都是只补偿你100平方米房子或者100平方米房子的钱,农村集体 ...

主要是社会风闻很多都是说国有土地按人数赔平方,有些家庭人少的但是宅基地面积大的就吃亏了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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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12-25 18:16 | 显示全部楼层
大话利州z31471142的网友:
       您好!针对您在大话利州点名咨询有关征拆问题,现向您作如下答复。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您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与集体土地征收宅基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政策相互混淆了。因公共利益需要,涉及具体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由征收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包含房屋征收范围、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等具体内容;涉及具体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宅基地上房屋,是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形式明确征地范围、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等具体内容。经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了解,该局于2023年10月12日在其官网发布了关于《广元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明确了有关单位和公众在11月10日前提出反馈意见,目前市政府尚未发布新修订的《广元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一、关于咨询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涉及房屋产权调换比例和面积相关问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的行政法规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市住建局本次启动修订的《广元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属于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面的行政性规范文件。《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有条件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现房用于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用于产权调换补偿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调换房屋补偿面积内不再支付费用,超出部分按照前款规定另行结算。”根据上述规定,在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涉及被征收房屋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产权调换比例是由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并在发布的项目征收公告中予以明确。产权调换在本质上是征收人以实物(房屋)形态对被征收的房屋价值作出的补偿,产权调换面积与家庭人口数量无关。
二、关于咨询自《征收公告》发布后多年未进行实际征收的,在执行拆迁时及在安置完成之前,胎儿出生的是否享有征收补偿权益的问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征收对象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补偿对象为房屋所有权人。在征收公告有效期内,征收部门依据调查登记情况和评估结果,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按照协议约定的补偿方式兑现补偿。对被征收的房屋作出的补偿是基于房屋产权建筑面积,选择货币补偿的,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对房屋主体价值进行评估作价;选择产权调换补偿的,也是按等价值原则实施产权调换还房的。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与家庭人口数量无关。
集体土地征收涉及宅基地上房屋拆迁时,在项目征收补偿与安置时点内,户籍在被征地权属单位且具有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孕妇所怀的胎儿出生上户(即完成户籍登记)后,经相关部门和单位会同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对其监护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拟安置人员资格会审,确定其是否享有征收补偿安置权益。
三、关于咨询相关《征收公告》发布后至实际征收跨度时间过长的,征收补偿标准是否会按现有的实际情况做出调整的问题
    具体是由相关项目征收公告的发布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予以明确。征收部门作为征收政策执行部门,无权对征收补偿标准做出调整。
    感谢您对征拆工作的关心关注!社会上的风闻鱼龙混杂、众说纷纭,不明就里很容易被误导,征收政策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的。若您在遇到具体项目征收时,也可向负责该项目的现场工作人员进行咨询。欢迎您监督和支持征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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