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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朋友提供了一些关于龙和锦尚第一届业委会成立的相关图片。发贴人看了这些照片,学习了《物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法律法规,认为“广元市龙和锦尚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为非法组织。 第一:广元市利州区东坝街道办事处陈家壕社区居民委员会2018年3月1日《关于龙和锦尚小区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代表填报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筹备组业主代表资格条件“7、按规定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他应交共同分摊费用,无连续1年未缴纳物业管理费或其他应公摊费用记录。“和2018年11月9日龙和锦尚小区业至大会筹备组(东坝街道办事处代章) “7、按规定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他应交共同分摊费用,无连续1年未缴纳物业管理费或其他应公摊费用记录,无违法乱搭乱建;”这两条,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五) 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并享有被选举权”之规定,剥夺了因物业与业主未签合同而拒交物业费的一些业主的权利。 第二:全部候选人,都没有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得票数。 第三、所谓的“录相””电话征求意见”,违反《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一条“(三)表决通过需要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议决的其他事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草案经表决未通过的,筹备组应当征求业主意见进行相应修改后,重新组织表决。业主表决形式可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现场投票、传真、短信表决等方式。但不论采用其中任何形式都应当具备真实性、可追溯性。”之规定。 附一: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第十一条(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附二:《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十九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以下事项依次进行表决,并应当全部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一)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三)表决通过需要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议决的其他事项。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草案经表决未通过的,筹备组应当征求业主意见进行相应修改后,重新组织表决。 业主表决形式可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现场投票、传真、短信表决等方式。但不论采用其中任何形式都应当具备真实性、可追溯性。 附三:相关图片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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