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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您好!留言收悉。
您申请执行李义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1)川0823民初2758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您在留言中反映法院未将被执行人曝光,公司未吊销营业执照。经核实,对于未曝光被执行人的情况,本案在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之前,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您可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限高”“失信”情况。对于公司未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由于您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主体是李义铭个人,而非广元叮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吊销公司营业执照不在法院执行权限及权利范围。您申请的执行案件可使用“阳光执行”APP随时关注案件办理进度,案件查询码:444853。
感谢您的留言。如果您对回复内容有不清楚的地方或有其它问题困难,烦请致电详询,联系电话0839-5208433。(剑阁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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