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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 文明城市之道路临时停车收费“小黑手”【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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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11-26 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市网信办 于 24-11-29 16:34 编辑

2024年11月5日,本人将车辆停放于广元市利州区两桥街路边停车位,城投智慧停车公司在收取3元停车费后,未出具任何税收发票,发生刮擦后城投以所收费用为道路资源占用费为由,推卸保管责任,质疑其收费依据时声称严格执行广府办发【2021】21号文件。对此,探讨一下是谁将收割“小黑手”伸向了老百姓的腰包:
道路属于社会公共资源,规范道路临时停车意在提升通行效能,方便服务广大人民群众。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和税务总局2009年1月1日联合颁布实施的燃油附加税费改革制度,按照“多用多缴”的原则,本人在加油时已依法缴纳城市道路维护建设费、运输管理等6项规定税费。同时,车辆合法购置并已缴纳购置税,另每年依法由保险公司代收征缴车船使用费,临时占用道路停放合理、合规、合法。
广元城投公司以严格执行广府办发【2021】21号文件,以政府名义代收“停车费”,缴纳时要求驾驶员扫码企业“二维码”是否符合国家财政税收制度,政府授权企业公司代收是否应当公示有关授权批文。其次,如果道路临时停车授权城投公司独立经营,是否应当合法取得道路《土地使用证》,是否应当让公众知晓。
车辆占道临时停放时,广元城投以严格执行广府办发【2021】21号《关于市城区机动车服务差别化收费调整方案》的通知要求,强行收缴停车费;车辆在道路临时车位发生事故或刮擦时,城投又以所缴的费用为道路资源占用费为由推卸保管责任,试问“停车费”能否等于“道路资源占用费”,道路资源占用费的收费标准是否应当公示下?
广府办发【2021】21号文件其制定依据为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改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政策指导意见》(发改革[2015]2975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1046号)和《关于印发《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版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1]237号)等文件,暨非国家法律、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11条第6项、第91条规定,该文件是否符合国家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六项规定中的“合法性”,是否有法可依?
根据广府办【2020】35号文件第三章第12条第1项之规定,广元城投公司是否应当规范设置公示牌,对收费路段、停车类别、监督电话和部门等信息进行公布,城投是否应当让民众知晓该企业已合法取得政府收缴代收权力,公示收费路段和确立收费类别等信息?如未公示收费路段名称,是否具备收费资格?
根据最高法关于停车场点纠纷有关问题司法解释,道路临时停车自车辆进入停放车位时,城投公司就已安排专人对车辆进行贴单计费,事后按照离开时间和停放时长收取停车费,其已达成保管合同协议,应当履行保管义务,其不担负保管责任的告知属于“格式化”条款。城投在车辆发生事故和刮擦时,以道路占用资源费为由推卸责任,是否违反《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的合同对等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第2项、第3项之规定,距交叉路口50米、公交站点30米内不得停车,公安交警部门在已设置全路段禁停标志的情况下,城投却公然增划停车泊位标线向驾驶员收取停车费,收的是否心安理得?违法该不该得到惩处?是谁伸出了“小黑手”?还有几处没有收费的停车位?(以春华路、万缘路、G212线等为例,可实地考证)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住建部联合发布的《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对公共资源的使用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其第9条第2款虽对道路临时停车有偿使用属于公共资源进行了界定。同时,第11条也就相关操作进行约束规定,由市政公共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缺一不可。广大车主在已缴纳城市道路建设附加费的情况下,重复收取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那么,在已重复缴纳的情况下,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道路临时停车收费去向是否应让民众知晓?
“法无授权不可为”,是谁伸出了收割老百姓的镰刀?

发表于 24-11-26 11:5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顶,顶,顶,顶,顶,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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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11-27 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和谐社会发展需要合理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地域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发展宜商宜居环境,营商环境打造需切实考量地方如何留得住、留得下新时代的新人方为发展根本。市政公共道路资源收费是增加了地方财政收入还是维系了企业经营?是解决了就业还是增加了老百姓生活成本?二十大法制中国建设我们应该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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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11-27 23:3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帖子估计最后也是不了了之,我去年在072东苑路按规范停车,被另外一辆车严重擦挂后也逃逸了,找城投公司也是说的我们收的是占位费不是你的车辆管理费,好了我晓得没得搞了,最后还是自己报的交警,交警也不给我找,最后好巧不巧在旁边恒星城小区围墙上发现发现一个摄像头正对我的车子,再次报了警,交警帮我抓出的,修了小一万。反正我们玩儿国服的就要好好遵守国服的规章制度,如果要硬刚,那还是要有点本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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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11-28 10:0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不收费的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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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11-28 10:2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此类帖子在论坛里不少,建议搜索,看下相关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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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11-28 18:1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文字描述在多,字迹在红,一,全国各地都在执行,二,收入归口到那里,市区肯定有部门管控,三,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四,每个人依法依规参与交通日常,到了每一个城市,必须遵守当地法规,条例!五,文明上网,理性交流,合理合法合规诉求,六,各自打扫门前雪,遇事循法,办事依法,解决事情用法,总之,凡事大多数人民群众能办到的,能遵守的事,打铁全凭自身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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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11-29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网民朋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关于文明城市之道路临时停车收费‘小黑手’”的有关情况已收悉。
首先感谢您对市城区停车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针对您所反映的问题做如下回复,一是根据市政府办公室相关要求,广元城投智慧城市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智慧公司”)于2019年1月1日开始负责市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经营收益按程序上缴财政。二是城投智慧公司所经营管理的停车泊位均按要求配置发票,人工收费路段使用的是手撕发票(手撕发票在国家税务总局广元市利州区税务局申领),智能收费路段即可申领电子发票(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发放)也可申领手撕发票。三是电子发票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广元停车”、支付宝小程序“广元停车”、“广元停车”APP等途径申领,同时也可以通过拨打0839-2207703、0839-3477777联系相关工作人员申领电子发票或手撕发票。四是您于2024年11月5日18时25分在两桥街路边临时公共停车泊位停车,该泊车位采用传统人工收费模式进行收费。收费工作人员见您停车便上前询问大概停车时间,您告知收费工作人员停车时长最多一个小时,因此收费工作人员便收取了两元停车费用,这是第一次收费。待您到停车泊位准备驶离时,其实际停车时长为1小时40分钟。因您车辆所停放的位置为二类收费区域,根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广府办发〔2021〕21号)文件要求:二类区域收费标准为起停价2元/小时·泊位,1小时后加收1元/小时·泊位,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您停车时长为1小时40分钟,停车费用应为3元,因此收费工作人员再次向您收取了1元停车费用。五是城投智慧公司根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广府办发〔2021〕21号)执行收费标准,并按照《广元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第(一)点“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应在停车场(站)入口及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收费单位名称、停车场位置、收费时段、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规定、投诉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城投智慧公司在所经营管理的收费路段、停车场均依法设置了收费公示牌,且明确标注了收取费用为公共资源占用费,不负责车辆和随车物品的保管责任。六是工作人员在与您沟通的过程中明确告知您城投智慧公司无执法权,无法调取周围监控,建议报警找到肇事车辆或者将车辆的行车记录仪提供给相关执法部门,但您不仅拒绝报警,也不愿意将行车记录仪等相关证据提供给执法部门。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尽快将相关证据提供给执法部门,城投智慧公司会全力配合处理此次事件。七是工作人员在与您沟通时,您多次强调政府文件不代表法律,且不具备法律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明确: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对部分相对稀缺、不能充分提供或主要由部分社会公众使用的市政公用设施资源,有权向社会公众收费,实现市政公用资源的有效利用,包括市政公共设施、空间等内容。城投智慧公司作为受让方,已取得地方人民政府转让市政公共资源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经营权及其相关权益,城投智慧公司有权取得停车位的收入。其次,城投智慧公司提供停车位给车主,与车主建立的是租赁合同关系。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停车场机动车辆赔偿纠纷案件的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利用街道和公共场地对外从事收费停车业务的临时占道停车场,当事人之间没有特别约定的,存车人与停车场之间成立停车场租用合同关系。因此,城投智慧公司对车辆不负有保管义务,车辆剐蹭引起的损失由车主自行负责。
如您对上述的回复有任何疑问,请致电0839—3477777,由此给您带来不便,我们深表歉意。
                                    
广元市城发集团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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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11-29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ANq邓浩 发表于 24-11-27 14:27
和谐社会发展需要合理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地域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发展宜商宜居环境,营商环境打造需切实考量 ...

没有解决就业还是有点说不过去哈,你猜猜为啥现在都有智能系统了还有那么多人工收费的。年纪大、没啥体力文化的你觉得私企民企会解决他们的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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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11-30 22:5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收费为什么不负责.我在高速上正常行驶.前方没车的情况下突然出现一个异物打在我的玻璃上.玻璃损坏.交警不出具责任认定.叫我起诉!我行驶在高速上.高速上的异物打在我的玻璃上.就因为我行车记录仪j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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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12-1 14:0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知道起诉的成本与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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