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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 文明城市之道路临时停车收费“小黑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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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11-26 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4年11月5日,本人将车辆停放于广元市利州区两桥街路边停车位,城投智慧停车公司在收取3元停车费后,未出具任何税收发票,发生刮擦后城投以所收费用为道路资源占用费为由,推卸保管责任,质疑其收费依据时声称严格执行广府办发【2021】21号文件。对此,探讨一下是谁将收割“小黑手”伸向了老百姓的腰包:
道路属于社会公共资源,规范道路临时停车意在提升通行效能,方便服务广大人民群众。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和税务总局2009年1月1日联合颁布实施的燃油附加税费改革制度,按照“多用多缴”的原则,本人在加油时已依法缴纳城市道路维护建设费、运输管理等6项规定税费。同时,车辆合法购置并已缴纳购置税,另每年依法由保险公司代收征缴车船使用费,临时占用道路停放合理、合规、合法。
广元城投公司以严格执行广府办发【2021】21号文件,以政府名义代收“停车费”,缴纳时要求驾驶员扫码企业“二维码”是否符合国家财政税收制度,政府授权企业公司代收是否应当公示有关授权批文。其次,如果道路临时停车授权城投公司独立经营,是否应当合法取得道路《土地使用证》,是否应当让公众知晓。
车辆占道临时停放时,广元城投以严格执行广府办发【2021】21号《关于市城区机动车服务差别化收费调整方案》的通知要求,强行收缴停车费;车辆在道路临时车位发生事故或刮擦时,城投又以所缴的费用为道路资源占用费为由推卸保管责任,试问“停车费”能否等于“道路资源占用费”,道路资源占用费的收费标准是否应当公示下?
广府办发【2021】21号文件其制定依据为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改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政策指导意见》(发改革[2015]2975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1046号)和《关于印发《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版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1]237号)等文件,暨非国家法律、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11条第6项、第91条规定,该文件是否符合国家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六项规定中的“合法性”,是否有法可依?
根据广府办【2020】35号文件第三章第12条第1项之规定,广元城投公司是否应当规范设置公示牌,对收费路段、停车类别、监督电话和部门等信息进行公布,城投是否应当让民众知晓该企业已合法取得政府收缴代收权力,公示收费路段和确立收费类别等信息?如未公示收费路段名称,是否具备收费资格?
根据最高法关于停车场点纠纷有关问题司法解释,道路临时停车自车辆进入停放车位时,城投公司就已安排专人对车辆进行贴单计费,事后按照离开时间和停放时长收取停车费,其已达成保管合同协议,应当履行保管义务,其不担负保管责任的告知属于“格式化”条款。城投在车辆发生事故和刮擦时,以道路占用资源费为由推卸责任,是否违反《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的合同对等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第2项、第3项之规定,距交叉路口50米、公交站点30米内不得停车,公安交警部门在已设置全路段禁停标志的情况下,城投却公然增划停车泊位标线向驾驶员收取停车费,收的是否心安理得?违法该不该得到惩处?是谁伸出了“小黑手”?还有几处没有收费的停车位?(以春华路、万缘路、G212线等为例,可实地考证)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住建部联合发布的《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对公共资源的使用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其第9条第2款虽对道路临时停车有偿使用属于公共资源进行了界定。同时,第11条也就相关操作进行约束规定,由市政公共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缺一不可。广大车主在已缴纳城市道路建设附加费的情况下,重复收取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那么,在已重复缴纳的情况下,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道路临时停车收费去向是否应让民众知晓?
“法无授权不可为”,是谁伸出了收割老百姓的镰刀?

发表于 24-11-26 11:5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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