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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5-26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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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四川网友提问:四川省能否出台空置商品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减免政策,比如“新房空置一年以上减免物业费”,以减轻群众生活负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目前国家及省级层面尚未出台空置商品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减免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具体适用范围、价格水平,应当根据经济运行情况,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消费者、经营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前期物业服务、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州)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定价目录,结合当地实际,综合考虑物业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制定政府指导价并公布。政府指导价实行动态调整”。因此,消费者可以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调整建议。下一步,我们将持续规范全省物业管理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努力做好全省物业服务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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