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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8371|回复: 8

请尊重一审判决事实不要颠倒黑白发布者就是发布者【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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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3-7 14:5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市网信办 于 22-3-24 11:15 编辑

公职人员梁某元于2021年1月6日在局工作群发布未经核实且带有侮辱性质网络帖文对老百姓发动网络暴力恶性事件,经利州区纪委监委、利州公安前期调查核实及梁某元主动交代定义为转发,后经利州区人民法院公开依法审理中,依据受害人及该公职人员梁某元双方提供的证据中查明,并依法出具川0802民初字2905号判决书,判决书中已明确梁某元为该网络帖文发布者及明确该帖文直接攻击对象,请某单位不要颠倒黑白、指鹿为马。依法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追究公职人员梁某元发布未经核实且带有侮辱性质网络帖文攻击老百姓相关责任,还党纪国法威严,还受害人公道,为受害企业保驾护航。
发表于 22-3-7 15:2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你把法院判决书全文发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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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3-7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网友:
    你所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核实:一是经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调查核实,2021年1月日梁某元在商务局工作群转发《致河西八一村姚继全(四川三昶工矿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的一封公开信》来源于“麻辣社区”注册网名为“我是弱女子” 人所发布,其身份查询未果。二是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川0802民初2905号第3页第16行:对事实和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 2021年1月6日,被告梁某元在“利州区商务局”工作群内转发了题为《致河西八一村姚继全(四川三昶工矿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的一封公开信》的文章.......。判决书第4页第17行:本院认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是指以口头,书面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及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受害人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是构成侵害名誉权的前提,本案中,被告梁某元在其商务局工作群内发布的《致河西八一村姚继全(四川三昶工矿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的一封公开信》、全文仅是其作者对原告三昶公司的总经理姚继全行为的披露及评价,并未涉及三昶公司,不存在侵害原告三昶公司名誉的事实,故原告起诉被告梁某元侵害名誉权的事实不成立,本院不子支持。目前,该案件原告已将该案件上诉至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待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商务局
                                                                                                                                   2022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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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3-7 16:2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回复,已经在上诉期,建议楼主等待中院审理,。进入法律程序的纠纷,你多次发帖起不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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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2-3-7 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元利州商务 发表于 22-3-7 16:00
尊敬网友:
    你所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核实:一是经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调查核实,2021年1月日梁某元在 ...

公安机关第一次是经受害人报案,公安机关根据梁某元主动交代自称自己为发布者,后经人民法院公正审判认定梁某元为发布者,第二次实施行为也是受害人主动报警,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梁某元被定性侮辱他人,是不是要我再次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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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3-8 09:2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你把法院判决书全文发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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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2-3-8 11:3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scitcwh 发表于 22-3-8 09:26
建议你把法院判决书全文发出来。

判决书上有他人个人隐私,这个险我不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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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3-8 15:0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aUh仅此而已 发表于 22-3-8 11:33
判决书上有他人个人隐私,这个险我不冒

个人隐私部分可以用xxx代替。另外你也可以把最后的法院观点 判决结果内容发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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