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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4-15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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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 利州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广元国际铁路港管委会: 《广元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4日 广元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标准 调整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市城区停车资源利用率,有效缓解城区交通拥堵和停车难问题,推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1046号)和《关于印发〈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1〕2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广元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调整原则 坚持市场取向,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及社会资本投资新建停车设施的服务收费。根据机动车停放服务“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实行差别化收费的规定,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原则,结合市城区停车供需状况、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公共停车场建设等因素,优化调整机动车停放收费差别化区域,提高路内临时占道停车收费标准,整合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停车场收费标准,引导更多车辆使用路外和地下停车设施。 二、调整范围 市城区范围指东至大石龙洞碥大桥以西,南至万源21号路以北,西至西二环以东,北至瓷莲路以南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城市道路临时停放泊位和停车场(库、泊位)。 三、区域划分 (一)一类区域。首次暂定为嘉陵片区政府街、新华街,东坝片区东苑路。 (二)二类区域。除一类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 后期具体区域划分,由市城管执法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等部门根据市城区交通通行情况实行动态调整,按程序报批后及时对外发布。 四、车型划分 小型车指9座以下(含)的载客汽车、车长小于6米且车货总质量小于4.5吨的载货汽车;中型车指10座以上(含)19座以下(含)的载客汽车、车长大于6米(含)或车货总质量大于4.5吨(含)小于12吨的载货汽车;大型车指20座以上(含)的载客汽车、车货总质量大于12吨以上(含)的载货汽车。 五、时段划分 (一)临时占道停车。日间8:00(含)至22:00;夜间22:00(含)至次日8:00; (二)公共停车场停车。不分时段。 六、拟定收费标准 (一)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差别化收费标准 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24小时为1个计费周期,停放15分钟后开始计时收费。停放时间不足起停时间的,按起停时间计算;停放时间超过起停时间的,按照续停时间计时加收。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只停放小型车,按实际占用泊位数收取停放服务费,夜间免收停放服务费。 一类区域:起停价5元/小时·泊位,1小时后加收2元/小时·泊位。 二类区域:起停价2元/小时·泊位,1小时后加收1元/小时·泊位。 (二)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 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24小时为1个计费周期,地上公共停车场停放15分钟后开始计时收费,地下公共停车场停放30分钟后开始计时收费。停放时间不足起停时间的,按起停时间计算;停放时间超过起停时间的,按照续停时间计时加收。 1.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公益公用服务机构等对外开放的停车场,不分室内室外、不分地上地下、不分区域地段、不分日间夜间,均执行同一标准。摩托车起停价1元/5小时·泊位,5小时后每5小时加收1元(不足5小时按5小时计算);小型汽车起停价3元/2小时·泊位(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算),2小时后每1小时加收1元;中型汽车起停价5元/2小时·泊位(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算),2小时后每1小时加收1元;大型汽车起停价8元/2小时·泊位(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算),2小时后每1小时加收1元。 2.医院、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配套建设具有自然垄断特征的停车场收费标准,由相关经营主体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另行核定。 七、免费停车规定 (一)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警车、综合执法车、消防车、抢险车、环卫清运车、医疗救护车、殡葬服务车、市政工程抢修车等车辆; (二)按有关法规规定设置的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供残疾人免费停放; (三)停放新能源汽车2小时以内免费,超过2小时的停车费减半征收;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它应免收停车费的车辆; (五)各类停车场点临时上下客的出租车辆免费。 八、收费管理规定 (一)严格执行收费管理。临时占道停车泊位、政府性投资建设的停车场、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公益性公用性对外开放的停车场所、有自然垄断特征的停车场等公共停车设施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定期公开收支信息。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经营临时占道停车泊位、政府性投资建设的停车场的停车设施经营者,应使用规定票据,收取的费用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停车设施经营者要在经营场所出入口等显著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收费主体、收费时段、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规定、服务电话、监督机关或投诉举报电话“12315”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停车收费服务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出具或不使用规定收费票据、不执行免费规定以及凭借区域优势乱涨价、乱收费等违法行为,对情节严重的,应予公开曝光,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九、其他相关规定 (一)电瓶车、三轮车等非机动车辆停放应严格遵守城市管理规定,在划定区域规范停放免收停车服务费。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场,其收费标准由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按照“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经营成本、社会承受能力合理制定,不得凭借区域优势随意制定过高收费标准。物业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按“公开、公平、合理”原则商所在小区全体业主民主确定。 十、执行时间 本方案自2021年12月25日起执行。广元市物价局、广元市公安局、广元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元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广价费〔2010〕90号)及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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