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加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拟于近期举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就《广元市市城区机动车清洗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制定的可行性、必要性、合法性,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会时间 拟定于2022年7月27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听证会地点 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六楼会议室 四、听证代表条件、产生方式 (一)听证代表条件 1.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正、公平的态度,能够就听证事项客观发表意见,阐明理由; 3.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4. 能按时全程参加会议,遵守听证会纪律。 (二)产生方式 选择14名群众代表参加听证会,以自愿报名的方式,经审查后确定人员,并邀请参会。行政管理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行业协会、律师协会等代表由组织机关负责邀请。 五、报名时间、方式和要求报名时间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2022年7月15日18:00止,逾期不再受理报名。 报名人员应当写明本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公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及职务、地址、联系电话和参加听证会的主要理由,填好《报名登记表》后发送至电子邮箱:969571510@qq.com,联系人:李晏,联系电话:3275512;或纸质材料送至利州区嘉陵街道蜀门北路30号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二楼政策法规科。组织机关将认真核实并确定听证代表名单,并通知参会代表本人。 六、其他 听证会时间、地点如有变动,将提前另行通知。 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1. 《广元市市城区机动车清洗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2.《报名登记表》 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2年7月 5 日
附件1: 广元市市城区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广元市市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范城市机动车辆的清洗保洁经营活动,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区东至国道212线原九华岩收费站前涵洞沿线、南至南山脊、北至北二环沿线、西至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机动车辆清洗场点的设置、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市城区机动车辆清洗保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商务、住房建设、自然资源、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认真履行好管理职能。 第四条 市城区机动车辆清洗场点的选址,须符合广元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要求,应当避开交通拥挤路段和道路交叉口,不得在城市主干道、景观道路两侧设置洗车场点。 机动车辆清洗场点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务院、省、市建设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要积极引导行业节水经营。 第五条 设立机动车辆清洗场点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城市供水、排水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单位或个人申请设立城市机动车辆清洗场点,符合广元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要求的,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应当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城市排水许可证。 第六条 从事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经营行为应符合以下规范要求: (一)机动车辆清洗场点应当证照齐全,具有与经营规模、车流量相适应的作业服务设施,并根据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开展相应服务; (二)机动车辆清洗场点应当标明名称,场点内各种指示标识醒目、齐全; (三)机动车辆清洗场点业主应当制定机动车辆清洗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依照执行,保证清洗质量。 第七条 清洗作业要文明、整洁、有序,不得以各种方式强行拦车清洗。清洗车辆所产生的废弃物须按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排放、倾倒。 禁止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剧毒、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 第八条 机动车辆清洗场点从事经营活动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整洁卫生,不得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 第九条 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清洗活动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 (三)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 (四)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擅自设立机动车辆清洗场点的,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相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相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当事人逾期未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在执法工作中,应持证执法,处罚款时应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上交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事宜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广元市市城区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广府办发〔2017〕7号)同时废止。
附件2: 报名登记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tr][/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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