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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你好,针对您反映的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上骑行被罚款的投诉,现作出以下回复:
一、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四条,可处以5到30元的罚款。
二、在电动车上加装雨伞或雨棚属于对非机动车外形尺寸的改变,属于违法改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2.三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
3.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 2.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 0.2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辕,后端不得超出车身1米。
故非机动车不可私自加装雨棚。
另外,您在投诉中对我队执勤人员的不文明用语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我队将依法保留追究的权利。
广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
202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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