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市城管执法局在《广元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广府办发〔2018〕115号)基础上,起草了《广元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限为2023年6月2日至7月4日,如有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信函、传真方式反馈。 联 系 人:申建强 联系电话:(0839)3275512 联系地址: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利州东路一段585号) 邮 编:628017 传 真:(0839)3275592 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3年6月2日 广元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广元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户外场地、市政设施、建(构)筑物设置广告设施或绘制、张贴、投射广告,以及以电子显示装置、布幅、气球、充气装置等设置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在经营、办公场所,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实物模型等的行为。 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设置招牌应当符合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环保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统一领导。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对本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六条 广告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风尚。 第二章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容貌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或者向社会公示等方式征求专家、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共同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经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禁止、限制和允许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道路和建(构)筑物等; (二)户外广告设施的布局、种类、数量和密度等; (三)户外广告设施的形式、规格、材质和照明等基本要求; (四)户外公益广告设施比例、位置。 第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市容市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技术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方便设置者、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商业建筑需要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鼓励将其设置方案纳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同步设计,与建筑同步施工。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使用的; (四)在违章建(构)筑物上设置的;影响原建(构)筑物容貌或超过城市规划中限定的建(构)筑物高度的; (五)妨碍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六)利用树木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 (七)有损市容环境或者建筑物风貌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以及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导则规定,设施安装应牢固、安全; (二)设置地点、形式、规格应当与街区、建(构)筑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六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设置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大型户外广告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确定。 第十七条 申请办理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四川省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进行审查,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十九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八年。期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延期设置申请。 未取得延期设置许可或者期满后不再设置的,设置者应当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 第二十条 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材质等要求进行设置,在广告设施上显著标明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编号、日常维护责任人及联系电话。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不得擅自改变许可载明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举办商品交易会、展销会、节日庆典或者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等活动,需要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设置者应当依法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临时性户外广告符合大型户外广告标准的,设置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第二十二条 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设置期限与批准期限一致,设置者应当在设置期满后及时拆除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 第二十三条 利用行政、事业单位所有的建(构)筑物及其场地等设置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通过招投标、拍卖或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使用权。 第二十四条 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遮盖、涂改、损坏和拆除。 因规划调整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主要公共场所和道路规划设置的公益广告设施,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发布公益广告,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后暂无广告内容发布的,设置者应当发布公益广告。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每年发布公益广告的内容、时间和面积应当符合文明城市指标要求。 带有时效性的公益宣传活动结束后,设置者应当及时清除或恢复原状。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维护管理,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牢固安全、功能完好。遇大风、暴雨等异常天气或者危及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在建设、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间,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施工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 户外广告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和美观,出现设施破损或者画面污损、褪色、字体残缺等情形,影响市容市貌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 户外广告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 第四章 招牌设置管理 第三十条 设置招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规划审批的建(构)筑物安全间距; (二)不得影响建(构)筑物采光、通风和消防救援等正常功能; (三)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绿地等市政公共设施; (四)不得影响、破坏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和街景特征; (五)招牌设置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一条 除下列情形外,招牌按照一店一招、一单位一牌设置: (一)有多个出入口的商场、单位可以在不同出入口处设置招牌; (二)同一经营者位于道路转角处且两侧均开设门面的,可以在两侧门面分别设置招牌或设置转角式招牌; (三)同一经营者的连续门面,可以在不同门面设置招牌,也可以在连续门面设置一张招牌; (四)在同一建(构)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应由该建(构)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规范设置楼层分布导向牌。 第三十二条 同一街道相邻建筑物设置招牌,其形式、体量、色彩、照明效果等应当达到整体和谐,不得使用与建筑立面不协调的色彩,不得破坏原建筑物整体风格,不得遮挡建筑物立面特色。 设置招牌确需改变原建筑物整体风格或遮挡建筑物立面的,招牌设置人应当征求自然资源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招牌设置进行指导。 招牌设置者提出招牌设置指导申请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招牌设置者应当配合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招牌设置者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应当自行拆除招牌,恢复附着物原状。 招牌设置者未履行前款义务且下落不明的,由招牌附着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代为履行。 第三十五条 招牌设置者应当保持招牌的清洁、美观、完好,并确保其牢固、安全。招牌存在明显污渍、残缺破损或者安全隐患的,招牌设置者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或者更换。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制度,相关许可决定、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等应当记录归档并依法公开。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未经批准或者擅自变更批准内容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户外广告设置人逾期未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由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由于广告设置人的过错,导致户外广告设施坠落、倒塌、倾斜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物损毁的,由广告设置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或户外广告设施在设置和使用过程中,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其他情形的,应当依法撤销户外广告规划、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手续;广告载体属国有的,应当终止使用合同。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自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手续被撤销后30日内自行拆除相关设施。 第四十条 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中,侮辱、殴打执法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中,市容环境卫生、自然资源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和失职渎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牌匾标识设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两侧一定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施规划与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元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广府办发〔2018〕115号)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