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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市城管执法局起草了《广元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限为2023年10月9日至11月8日,如有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信函、传真方式反馈。
联 系 人:李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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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利州东路一段5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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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3年10月8日
广元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根据《广元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名称解释】 本细则适用于广元市利州区、昭化区、朝天区和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排放、倾倒、暂存、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细则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弃土和其他固体废物。
第三条【市城管执法部门职责】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国家、本省、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
(二)负责嘉陵、东坝、南河、河西、万缘、雪峰、上西、下西、石龙、袁家坝十个街道办事处和盘龙镇范围内建筑垃圾管理和执法工作,负责管理区域内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统一监管、调剂使用;
(三)负责向社会公布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名录等相关信息,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系统更新、完善;
(四)负责制订利州区、昭化区、朝天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垃圾处置特许经营管理实施方案和组织招标工作;
(五)协调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
第四条【综合执法部门和经开区管委会职责】 利州区综合执法部门负责辖区内已报征但尚未完成拆迁安置补偿地块上违法倾倒、堆放建筑垃圾行为的巡查、制止工作,负责辖区内除市城管执法部门管理区域以外的建筑垃圾(含建筑垃圾消纳场)管理和执法工作。
昭化区、朝天区综合执法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含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管理和执法工作。
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已报征但尚未完成拆迁安置补偿地块上违法倾倒、堆放建筑垃圾行为的巡查、制止工作。
第五条【市区部门职责】 市、区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按照《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协调配合机制】 市城管执法牵头建立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的协调配合机制,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市自然资源、市生态环境、市公安交警、市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利州区、昭化区、朝天区人民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协调解决建筑垃圾管理相关问题。
第七条【处置收费】 建筑垃圾处置按照产生者付费的原则实行收费制度,由市政府指定的部门按照合理补偿、合理盈利的原则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综合测算制定建筑垃圾处置指导价格,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处置方案备案】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含场地整理)前,依照《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和属地管辖原则,向市城管执法部门或区综合执法部门报送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并取得备案手续。
第九条【源头减量】 市、区相关部门应当通过推广装配式建筑、全装修成品住房、绿色建筑,鼓励采用先进技术、设备、材料和管理措施等方式,开展绿色策划,实施绿色设计,推广绿色施工,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
第十条【源头分类】 本市实行建筑垃圾源头分类制度。按产生源头分类可分为工程渣土、装修垃圾、拆迁垃圾、工程泥浆等;按组成成分分类可分为渣土、混凝土块、废弃砖瓦石、废沥青块、废塑料、废弃竹木料、废钢筋及其他废金属材料等。
第十一条【建设施工单位的义务】 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或者拆除工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现场可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应当优先使用以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现场不可回收的建筑垃圾,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回收利用或者由建筑垃圾消纳场消纳;属于有毒有害危险废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二条【现场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工地现场管理,除遵守《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及时回填工程渣土、清运建筑垃圾,不能及时回填或者清运的,落实防尘、防渗、防滑坡等措施;
(二)对工程泥浆实施浆水分离,规范排放,有条件的应当进行干化处理;
(三)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依法贮存并及时转移处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弃土管理】 道路管线埋设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临时市政设施等工程施工工地,产生的余土必须采取边挖、边装、边运等防污措施,不得随意堆放,保证工完场净。
第十四条【建筑垃圾暂存点的设置】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管理机制,会同城管执法(综合执法)、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合理规划和设置建筑垃圾暂存点,并负责日常管理。建筑垃圾暂存点仅用于受纳、中转居民或个体工商户倾倒的零星装修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倾倒在建筑垃圾临时暂存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装修垃圾暂存点,用于收集业主倾倒的零星装修垃圾。物业管理区域内产生的装修垃圾不进入建筑垃圾暂存点。
第十五条【建筑垃圾运输】 建筑垃圾应当由经市城管执法部门或区综合执法部门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区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将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名单报送市城管执法部门,由市城管执法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运输单位具备的条件】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
(二)所属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在公安交警部门取得注册登记,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取得运输资格证,符合排放要求;
(三)运输公司要具有一定的规模,所属车辆为全密闭机械装置的新型环保智能运输车辆;
(四)按照相关规定统一喷印公司名称、车身放大号,车辆颜色醒目统一;
(五)具有与管理相匹配的工作人员及健全的车辆运营、安全、管理等制度并有效执行;
(六)有规范的专用停车场地,并有配套车辆冲洗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小区物业管理企业、产生建筑垃圾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产生或管理建筑垃圾的单位,除在符合环保要求的前提下进行现场回填利用和抢险救灾紧急调用外,应当将建筑垃圾交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七条【禁止性规定】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的选址及用地规划审批等工作。
下列区域不得作为建筑垃圾消纳场、处置场所的选址地:
(一)已明确的地质灾害区;
(二)重要建筑物周边区域、泄洪道及其周边区域;
(三)城市绿化带、保护林区域、高速公路及城市主干道周边区域;
(四)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域内;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设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消纳、处置场所选址】 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办理合法用地及建设手续,满足建筑垃圾消纳场、处置场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管理】 建筑垃圾消纳场、处置场在运营中除遵循《办法》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制定安全管理方案并按方案强化消纳场管理;配备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
(二)对进出消纳场的运输车辆、消纳数量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定期汇总相关数据报告管理部门;
(三)对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投诉电话等信息进行公示;
(三)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生产,严格落实安全风险管控要求,防止发生失稳滑坡等危害;
(五)服从市城管执法部门的统一监管、调剂使用。
第二十条【特许经营企业的确定】 市城管执法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国土空间规划,核定利州区、昭化区、朝天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建筑垃圾产生量,合理确定建筑垃圾处置特许经营企业数量,并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特许经营企业。
第二十一条【特许经营企业要求】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对特许经营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方案、人员设施、经营业绩、环境保护等提出具体要求,明确特许经营准入标准,采取措施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处置】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纳入特许经营范围内的建筑垃圾交给非特许经营的企业进行处置。
第二十三条【管理台账和信息报送】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流向和需求等情况,实时向城管执法(综合执法)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使用】 鼓励各类工程项目建设优先使用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利用国有投资资金建设的房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海绵城市建设等项目,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当优先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二十五条【举报制度】 建立建筑垃圾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机制,鼓励社会公众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中心对违反建筑垃圾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十六条【施行时间和有效期】 本细则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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