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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 强制占用机耕道修建鱼塘、种树、种植作物,给老百姓一点生活的希望吧。【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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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8-13 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市网信办 于 24-8-27 09:43 编辑

   我是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卫子镇板石沟村一组居民,因组内居民冯*传与冯*东强占村内机耕道以及我方林地,所占道路栽设围栏,用于种植树、修建私人鱼塘、种植农作物等。因冯*传年龄偏大,本着尊老爱幼的原则,我们不愿意与其发生正面冲突,换来的确是无休止的强制霸占,其在我方不同意的情况下遂改用强制霸占的方式,至今强制霸占村集体机耕道,以及我方林地,并采取断路方式,阻挡其我方车辆通行。导致我方多年以来无地可种,无木柴可烧。所涉及四户居民都无法前往自家土地进行耕种,我们几户居民在断路范围内有大量土地、柴山。需进行耕种以及运输农作物等,现冯*传与冯*东擅自完全占用集体公路面积,使路面断头,导致我们无法行驶任何车辆。冯*东作为国家公职人员,表面上做着乡村振兴的工作,背地里却做着欺压邻里的行经,如希望有关部门管管。
   我方与冯*传多次沟通未果,其态度非常之恶劣。冯*东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担任其乡村振兴的重要工作,如此行径在这样的岗位上真的能给老百姓带来希望吗,希望相关部门能出面管一下。

发表于 24-8-14 16:4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实情如上所述,镇乡两级政府应该是予以关注,但以事实为基础,法律为准绳,遇事问法,办事寻法,解决事情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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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8-21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由卫子镇人民政府核实。现回复如下:
  关于您反映“强制占用机耕道修建鱼塘、种树、种植作物”的问题,经8月20日核实,冯某传在耕地上种植树木和修建鱼塘属实,但在国土三调之前已经种植和修建,经核实土地性质,该地块已不属于基本农田。反映冯某传强占机耕道问题,走访了解到以前确有2米宽左右的道路,由于您户原老房子迁建加之修建园区,改变了原有地形地貌及园区总体规划布局。靠沟边地块坡度较大,后经冯某传借土填平将安葬其子冯某荣墓前地块进行填平种植农作物和栽树,根据现场查看和了解土地、林地分布情况,该路段确有连通的必要。2026年板石沟村已确定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村,为切实方便机械化耕种,提升和改善耕作条件,将高标准农田与经济园区有效贯通,该地块也是必经之地,经镇、村干部多次调解和沟通,冯某传同意将现有农作物销毁,在原址修建机耕道。该路段已被纳入园区建设道路,之后我们会继续跟进,确保此机耕道畅通,以保障村民正常生产生活。
  感谢您的来信,如还有其它疑问,您可直接联系广元市昭化区卫子镇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电话:0839-8770169)。
                     
                           广元市昭化区卫子镇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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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9-3 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昭化区网信中心8 发表于 24-8-21 15:17
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由卫子镇人民政府核实。现回复如下:
  关于您反映“强制占用机耕道修 ...

《民法典》第七章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二百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二百九十四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二百九十五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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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4-9-7 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昭化区网信中心8 发表于 24-8-21 15:17
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由卫子镇人民政府核实。现回复如下:
  关于您反映“强制占用机耕道修 ...

针对此次昭化区卫子镇政府回复:
特此提出质疑如下:
1、请问政府为什么对我方投诉中村民冯锦传强行侵占我方林地事宜,不予我方进行边界的核实,也不进行不调查。
2、对于村民冯锦传占用机耕道进行修建鱼塘事宜,为什么不责令其恢复原貌?
3、对于村民冯锦传占用机耕道进行种植树木事宜,为什么不责令其恢复原貌?
4、对于村民冯锦传占用我方林地进行扩建鱼塘事宜,为什么不责令其恢复原貌?
5、2024年8月7日卫子镇政府陈书记协同镇一级诸多领导在冯锦传家里与我方进行协商,对侵占我方林地事宜不予理会,会议现场一直要求我方进行让步,并给我们扣上了阻碍村集体发展的帽子,我方是否可以认为这是一种不作为的表现。
6、时至2024年9月7日,我方回到家里现场查看,发现又占用我方林地进行砌筑挡土墙,未与我方签署任何书面合同,请问这种做法合适吗?属于什么行为?是明着要抢我方的林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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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9-7 14:3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农村土地纠纷,如果村镇组织协商不一致,建议当事人直接走法律程序起诉,法官现场核实情况。村镇也不用组织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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