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日,发贴人在“大话利州”平台发贴公开举报了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东坝街道办事处违法成立某“领导小组”以及相关公务人员涉嫌收受广元市国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贿赂后(见附件),广元市利州区纪委监委于2024年4月22日接贴表示办理(见附件),但广元市利州区纪委监委直至2024年9月23日,仍未在接案平台“大话利州”上回复处理结果,未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章、《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和第三条相关规定处理,涉嫌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故请广元市纪委监察委,对广元市利州区纪委监相关人员接案不查、压案不办或拖案不办涉嫌保护或变相保护其管辖范围公务人员之违法事件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此案在“党纪学习教育”期间发生,影响极大,请广元市纪委书记陈宗德关注并督办,以解决“灯下黑”问题。如果广元市纪委监察委不接贴不回复,而是广元市利州区纪委监委进行回复,则发贴人视为广元市纪委监察委拒接贴、拒办此案,将向中纪委如实举办报!
附一:请广元市利州区纪委监察委接贴 一、2022年9月20日,以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东坝街道办事处名义、加盖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东坝街道办事处印章,违反《物权法》第七十六条有关规定、违反《四川省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发布《关于龙和锦尚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换届小组的公告》,成立所谓的《龙和锦尚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换届小组》。该换届小组成员中,无一名业主代表,且90日内没有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违反了《四川省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业主代表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之规定和“筹备组应当自成立9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之规定。 二、2022年9月29日,“龙和锦尚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换届小组”摇身一变成为“龙和锦尚业主大会筹备组”,以“龙和锦尚业主大会筹备组”名义、加盖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东坝街道办事处印章,发出《关于龙和锦尚小区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委员会候选人自荐和联名填报的通知》。《关于龙和锦尚小区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委员会候选人自荐和联名填报的通知》中“业委会候选人资格条件”第8条“按规定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他应交共同分摊费用,无连续1年未缴纳物业管理费或其他公摊费用记录。”,违反《物权法》第七十六条有关规定、违反《四川省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将向广元市国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排除在业主代表、业委会成员候选人之外,公然剥夺了龙和锦尚大部分业主作为业主的权利。特别是龙和锦尚业主与广元市国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于2015年5月29日到期、截止,此后一直未续签有效、合法的合同。 故此,请广元市利州区纪委监察委对该违法事件查实并对广元市利州区纪委监察委对该违法事件中负有领导责任(加盖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东坝街道办事处印章)的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东坝街道办事处主任王培戡及其他相关人员按党纪国法予以处理;请广元市利州区纪委监察委对该事件中所涉公务人员是否收受广元市国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贿赂,或者在广元市国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有“干股”、分红,或者有人员是广元市国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的一员。 最后,还请广元市利州区纪委书记李昱隆对此违法事件予以关注、督办。 2024.4.1 最后,还请.区纪委书记李昱隆对此违法事件予以关注、督办。 附件二:广元市利州区纪委监委的回复 利州区纪委监委 24-4-22 14:48 群众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委已收悉。您反映的问题我委已经办理。感谢您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024.4.22
附三: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东坝街道办事处的回复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办已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反映东坝街道加盖公章发布龙和锦尚小区业主委员会换届相关公告违反了《四川省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的问题。
经核实,龙和锦尚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已于2022年8月届满,截至2022年8月18日小区未进行第二届业委会换届工作。按《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43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组建换届小组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参照本条例关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的规定组建换届小组”。2022年9月7日,由东坝街道苴国社区居委会在小区张贴准备启动小区业委会换届公告,2022年9月20日苴国社区在小区张贴成立换届小组公告符合相关规定。
二、关于换届小组中无业主代表的问题
经核实,按《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43条规定:换届小组参照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的规定组成,因当时正值疫情期间,小区无法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代表,为推进业委会换届工作顺利进行,东坝街道结合小区实际,由街道、社区两委及辖区派出所组成换届小组,对小区换届工作进行组织与指导。2022年11月11日公示小区《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在小区张贴公示期间未接到小区业主任何投诉与建议。且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全程公开透明。
三、关于反映落款换届小组变成筹备组,并在业委会成员资格条件中规定“按规定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他应交共同分摊费用,无连续1年未缴纳物业管理费或其他应公摊费用记录”,公然剥夺了龙和锦尚小区大部分业主权利的问题
经核实,2022年9月29日,《关于龙和锦尚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自荐和联名举荐填报的通知》落款为:龙和锦尚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东坝街道代章)属实,同样具有效力。该通知发出后,因疫情原因,小区无业主报名,换届工作搁置。为有序推进小区业委会换届选举工作,2023年2月6日龙和锦尚小区业主委员会换届小组(东坝街道代章)再次发出《关于龙和锦尚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自荐和联名举荐的填报通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6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8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人代收代缴有关费用或者要求物业服务人提供无偿服务。《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39条8款约定:按规定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他应交共同分摊费用。东坝街道结合辖区小区业主缴费实际,以年为缴费期限,此约定得到辖区小区业主普遍认可,按《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筹备组发布的通知或者公告,应当加盖街道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印章”。该小区换届工作中加盖东坝街道印章符合规定。
四、关于认为小区换届工作中工作人员收受广元国恒物业贿赂,有干股、分红或是物业公司一员的问题。
经街道纪工委和区住建局调查核实,无此情况。
感谢您对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东坝街道办事处
2024年4月11日 附四: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至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 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二)2019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强调,打铁必须自身硬。各级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抓好《规则》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要带头增强“四个意识”,把准政治方向,站稳政治立场,提高政治能力,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大是大非面前敢于亮剑、敢于斗争。要带头建设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严格遵守执纪执法各项制度规定,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要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一体推进,统筹运用纪法“两把尺子”,贯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坚持执纪必严,又坚持纪法协同,实事求是、精准科学,进一步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要主动开展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对执纪违纪、执法违法者“零容忍”,坚决防止“灯下黑”,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4类方式进行处置。 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2、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四)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第十一条 纪检机关受理反映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后,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需初步核实的,应及时派人进行,必要时也可委托下级纪检机关办理。 第十二条 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 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第三条 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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