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鹰”网友您好!
您在大话利州网络论坛发布的“机动车通过检测,但交通违法未处理不能领取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疑问收悉。现就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答复如下:
机动车所有人名下的机动车通过安全技术检测,但交通违法未处理,公安交警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主要理由:一是车辆管理所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部第164号令)第三节第54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车管所对未机动车所有人名下的车辆未处理交通违法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符合国家规定。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此处的“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是针对机动车检验过程中,对检验机构进行的强制约束,只要车主提供上述手续,检验机构就必须允许其机动车进行上线检测,不能根据其他部门和个人的意志不给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三是《机动车登记规定》是全国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机动车的行政规章,制定于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之后,该规章是由公安部制定并对外发布,在实践中普遍得到适用,且现没有任何相关部门依《立法法》有关规定否决其法律效力。四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立法的宗旨在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相应规定在核发车辆检验合格标志的程序中,职能部门敦促交通违法行为人主动处理交通违法的行为,既不违背道路交通安全立法的初衷,又符合《立法法》的法治精神。
综上所述,车辆管理所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所有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尚未处理完毕,不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如果您还有疑问,可拨打咨询电话:0839-5206072(交警支队宣传法制科)
广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1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