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市网信办 于 25-5-6 09:42 编辑
和诚原著小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请物业和有关消防部门高度重视迅速处理!!! 对于和诚原著小区物业的服务来讲,就个人感受而言,总体还是满意的,物业工作人员热情、态度不错,小区绿化好、保洁不错,但近期发现小区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作为业主之一,为了小区的安全,也为了小区的良好环境,不得不指出来,本想直接跟物业管家指出来,但想一想,为了引起物业的重视,还是在网上反映感觉效果会更好,因为我觉得这个安全隐患物业可能并非不知道,只是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更主要的是可能是不想得罪业主。但既然有安全隐患,就必须重视、就必须迅速处理,否则到时候真出事了就会悔之晚矣,现在亡羊补牢还犹时未晚。 存在的重要隐患:很多层的楼梯疏散通道和公共区域被废旧物品、杂物等堆满和占用,如果真发生火灾其严重后果将会不堪设想,这必须引起和诚原著物业和有关消防部门的警惕和重视。 根据《四川省消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在服务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承接物业时,对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进行查验,并依法向全体业主公示;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四)按照规定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消防安全标志进行维护管理; (五)开展防火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物业服务人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消防救援、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报告。 共用消防设施损坏,需要动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没有委托物业服务人的居民住宅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物业使用人签订防火协议,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物业服务人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由消防救援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图有真相,如2栋的10楼、11楼、16楼,3栋的10楼、14楼、16楼、17楼等疏散楼梯通道,全部堆满了杂物和废旧物品,还有很多楼层公共区域也是堆满了杂物。这些虽然看似方便了个别业主,但真发生火灾就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同时这也严重影响和诚原著小区的形象和品质,这与广元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要求也是格格不入的。如果不重视,这种不良现象就会出现泛滥情形,就会愈演愈烈。(本来想发图片的,结果第一次使用,不知道如何上传图片)
为此,强烈呼吁:一是和诚原著小区物业应当认真履职,为小区居民创造一个安全、和谐、文明的环境;二是消防有关部门也应该及时介入,对物业小区消防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杜绝消防安全事故发生;三是和诚原著小区居民也应该自觉配合物业工作,主动清理公共区域和疏散楼梯通道的杂物,维护小区良好的形象和环境,做一个文明的、高素质的广元好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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