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陈廷雪,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长坝社区(原权坝村)村民,联系电话:15892280300
被投诉单位/人员:昭化区元坝镇人民政府、昭化区元坝镇长坝社区书记王泽松、元坝镇政府柴巧巧委员、元坝镇冯主席等相关负责人员
投诉核心诉求:1. 确认本人丈夫赵金福、儿子赵天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享有修公路占地补偿款分配权;2. 责令长坝社区纠正不合理的补偿款分配方案,按群众会表决结果落实分配;3. 督促元坝镇政府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本案进行全面核查并出具书面处理结论。
事实与经过:
一、补偿款分配方案制定程序不公、标准违法。2025年4月3日,长坝社区召开修公路占用集体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讨论会议,该会议未提前全面通知全体村民(本人及多名村民未在通知群内,于4月4日看到张贴方案后才知晓)。会议最终拍板“仅限户籍在本集体的人员参与分配”,该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相关规定——该法于2024年6月通过、2025年5月1日实施,其第十一条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不以户籍为单一依据,需结合“与集体形成稳定权利义务关系、以集体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等条件。方案制定过程中,三分之二签字同意人员多为既得利益者,本人发现问题后致电队长提出异议,却被回复“多数人同意即有效”并挂断电话。
二、本人亲属符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丈夫赵金福系长坝社区(原权坝村)本土人士,1993年入伍、服役12年后复员自主择业,长期在外务工;儿子赵天辰2015年生于权坝村,本人与儿子长期在村内居住,照顾家中残疾老母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户籍曾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集体形成稳定权利义务关系,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成员”及第十二条“因成员生育增加的人员应确认为成员”的规定,赵金福、赵天辰完全符合分配资格。
三、群众会表决通过分配资格后遭村干部否定。并一再给维权制造难度!因包括本人在内的20余名村民存在分配争议,村长于2025年7月28日组织群众会,会议程序及参与人数均合规。会议先后通过胡幼林家庭(独生子女)、另一村民孙子的分配资格,在讨论赵金福、赵天辰资格时,本人现场发言陈述情况,无村民提出反对,另有村民当场表示“土生土长且当过兵的人应享有分配权”,经队长十分钟反复确认后,表决通过二人分配资格并形成会议记录。本人全程录音留存证据。会后本人向村委会询问落实情况,肖副书记明确表示“群众会通过即应分配”,但王泽松书记及另一工作人员当场否定,理由为“会议记录无每人签字同意”;王泽松还称其与赵金福是战友,赵金福2005年复员时获国家20万元补助,等同于国家公务人员,不应参与分配。
四、元坝镇政府存在不作为、推诿扯皮问题。因与村委会沟通无果,本人于2025年9月26日向元坝镇政府柴巧巧委员提交书面材料反映情况。柴巧巧委员调查后,于11月25日明确表态“村上处理存在问题”,但以“无权管辖”为由拒绝出具书面处理结论,仅告知已转交村分管领导冯主席。12月15日本人找到冯主席,其未听取详细情况.也拒不接受我提交的书面材料,即提出三点不予支持的理由,均缺乏法律依据:1. 称修路占地补偿款不属于集体收益,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该法第五条、第十三条明确规定,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的土地补偿费属于集体收益,成员享有分配权;2. 以“分配方案2025年4月制定,法律5月1日实施”为由拒绝适用——本案争议持续至法律实施后,且方案制定程序本身违法,应适用新法纠正;3. 称需核查赵金福2005年20万元复员补助是否为财政拨款,若为财政拨款则等同于公职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七条明确,仅公务员(聘任制除外)才丧失成员身份,复员自主择业人员获补助不属于公职人员认定情形。
五、基层干部不作为引发群众矛盾。自2025年4月问题发生至今已逾半年,相关部门始终相互推诿、拖延处置,设置维权门槛,导致20余名符合条件的村民未获分配,村内矛盾激化,后续群众会无法正常召开,队长被迫放弃履职,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
有如下证据清单:
1. 2025年7月28日群众会录音(含表决过程、村民发言),证明二人分配资格经合法表决通过;
2. 群众会会议记录(李大明队长亲做记录),证明会议程序合规及表决结果;
3. 向元坝镇政府提交的书面反映材料(复印件),证明已向镇级部门求助;
4. 本人及亲属居住、照顾老人的相关佐证(如邻里证明、残疾证复印件等,可补充提交,)。
1综上,恳请广元市党委、政府介入核查,督促相关部门依法纠正错误,保障本人亲属的合法权益,化解村内矛盾,维护基层治理秩序。
投诉人:陈廷雪
日期:2025年1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