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本地人,于2026年3月13日晚8时左右,正准备在东正电影院门口拍风光照,被突然到来,身穿保安服饰的一名老大爷告知:“这里《《灯笼发出的光》归他们物业管理,不允许拍照!强调,这是他们物业定的规矩,要拍照,只能到对面利州广场去,后将我们一行人强制劝离”!
本着不愿跟这种法盲理论的条件下,为更好的宣传家乡的情况下,左思右想,还是后着脸皮,向市文广旅局、市城管局、路灯管理所和广场驻点的公安岗亭报告一声:《灯笼发出的光》都能被物业管理,这是什么法规?法条?假设是外地游客到此,游玩+拍照,保安也这样对待,那么广元的形象又被”破坏了“!
在此,恳请市文广旅局、市城管局和路灯管理所加强对该物业的正面规劝和引导!
恳请,广场驻点的公安岗亭的同志针对该物业的所属从业人员经行法规和法条的宣讲,正面引导一下他们!
咱们不能让这类物业管理凌驾于法规、法条之上吧!形成“上管天、下管地、中间它要管空气”的格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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