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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应急停车位收费: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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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4-28 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朋友在广元城区某地道路应急停车,办完事回来,刮雨器下夹了一张纸条。仔细一看纸条,上面赫然印着——温馨提示:收费标准依据广府办发(2021)21号文件执行,一类区域:起停价5元/小时,1小时后加收2元/小时。二类区域:起停价2元/小时,1小时后加收1元/小时,不足一小时指小时计算。15分钟免费时间内离场,请扫码消除停车数据。本停车位为城市公共资源,临时停车点属于公开场合。车内物品、玻璃、易碎品、擦挂、盗抢本公司不承担保管责任、后果一切自负。如恶意逃费情节严重将列入城市停车管理征信系统。争创文明城市人人有责任,请勿随地乱丢垃圾。
原来是在城市道路应急停车位收取停车费,不交费“如恶意逃费情节严重将列入城市停车管理征信系统”。口气好大,估计好多车主急忙交“停车费”,要不然“列入城市停车管理征信系统”那就麻烦大了。
但是,发贴人觉得哪儿有点不对劲,于是学习相关法律,即学法、知法、用法、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原来,在城市道路应急停车位收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见附件1)
至于收费标准依据广府办发(2021)21号文件,网查未见,倒是查到了《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拟实施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标准调整方案的公告》。《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拟实施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标准调整方案的公告》,网友们可上网查看,现附后(见附件2)。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订】
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附2: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拟实施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标准调整方案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高市城区停车资源利用率,有效缓解城区交通拥堵和停车难,推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等法律规定和国、省关于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相关政策,市发展改革委在充分调研、成本调查以及借鉴周边市州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制定了《广元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听证方案》,于2021年11月2日依法召开价格听证会对听证方案进行听证,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建议,按相关政策规定和要求开展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审、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根据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本着民生优先、稳妥审慎和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会同相关部门对方案进行了反复修改和完善,形成了《广元市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标准调整方案》,经2021年12月17日八届市人民政府第 8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决定从2021年12月25日起实施。现将有关事项情况公告如下。
一、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标准调整主要内容
(一)调整原则。坚持市场取向,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及社会资本投资新建停车设施的服务收费。根据机动车停放服务“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实行差别化收费的规定,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结合市城区停车供需状况、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公共停车场建设等因素,优化调整机动车停放收费差别化区域,提高路内临时占道停车收费标准,整合调整政府定价(指导价)管理停车场收费标准,引导更多车辆使用路外和地下停车设施,促使市场调节价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趋于合理。
(二)调整范围。市城区范围指东至大石龙洞碥大桥以西,南至万源21号路以北,西至西二环以东,北至瓷莲路以南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城市道路临时停放泊位和停车场(库、泊位)。
(三)区域划分。一类区域,首次暂定为嘉陵片区政府街、新华街,东坝片区东苑路;二类区域,除一类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今后具体区域划分,由市城管执法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等部门根据市城区交通通行情况实行动态调整,按程序报批后并及时对外发布。
(四)车型划分。小型车指9座以下(含)的载客汽车、车长小于6米且车货总质量小于4.5吨的载货汽车;中型车指10座以上(含)19座以下(含)的载客汽车、车长大于6米(含)或车货总质量大于4.5吨(含)小于12吨的载货汽车;大型车指20座以上(含)的载客汽车、车货总质量大于12吨以上(含)的载货汽车。
(五)时段划分。临时占道停车,日间8:00(含)至22:00;夜间22:00(含)至次日8:00;公共停车场停车不分时段。
(六)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标准
1.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差别化收费
(1)计费规则。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24小时为1个计费周期,停放15分钟后开始计时收费。停放时间不足起停时间的,按起停时间计算;停放时间超过起停时间的,按照续停时间计时加收。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只停放小型车,按实际占用泊位数收取停放服务费,夜间免收停放服务费。
(2)收费标准。一类区域:起停价5元/小时·泊位,1小时后加收2元/小时·泊位。二类区域:起停价2元/小时·泊位,1小时后加收1元/小时·泊位。
2.公共停车场收费
(1)计费规则。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24小时为1个计费周期,地上公共停车场停放15分钟后开始计时收费,地下公共停车场停放30分钟后开始计时收费。停放时间不足起停时间的,按起停时间计算;停放时间超过起停时间的,按照续停时间计时加收。
(2)收费标准。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公益公用服务机构等对外开放的停车场,不分室内室外、不分地上地下、不分区域地段、不分日间夜间,均执行同一标准。摩托车起停价1元/5小时·泊位,5小时后每5小时加收1元(不足5小时按5小时计算);小型汽车起停价3元/2小时·泊位(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算),2小时后每1小时加收1元;中型汽车起停价5元/2小时·泊位(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算),2小时后每1小时加收1元;大型汽车起停价8元/2小时·泊位(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算),2小时后每1小时加收1元。
(3)医院、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配套建设具有自然垄断特征的停车场收费标准,由相关经营主体报市发展改革委另行核定。电瓶车、三轮车等非机动车辆停放,不收取停车服务费。
3.市场调节价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除上述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管理的停车场外,其收费标准由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按照“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合理制定。物业小区停车服务收费事项,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按“公开、公平、合理”原则商所在小区全体业主民主确定。
(七)免费停车规定。一是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警车、综合执法车、消防车、抢险车、环卫清运车、医疗救护车、殡葬服务车、市政工程抢修车等车辆;二是各类停车场点对停放不足15分钟(含15分钟)的车辆;三是按有关法规规定设置的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供残疾人免费停放;四是停放新能源汽车2小时以内免费,超过2小时的停车费减半征收;五是法律、法规规定其它应免收停车费的车辆;六是各类停车场点临时上下客的出租车辆免费。
(八)收费管理规定
1.严格执行收费管理。停车设施经营者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广元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作停车区域标识牌,按区域类别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临时占道停车泊位、政府性投资建设的停车场、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公益性公用性对外开放的停车场所、具有自然垄断特征的停车场等的公共停车设施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收费标准,定期公开收支信息。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经营临时占道停车泊位、政府性投资建设的停车场的停车设施经营者,应使用规定票据,收取费用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场调节价停车场经营者应诚信经营,合理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收费标准,不得凭借区域优势随意制定过高收费标准。
2.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停车设施经营者要在经营场所出入口等显著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收费主体、收费时段、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规定、服务电话、监督机关或投诉举报电话“12315”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3.严格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停车收费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出具或不使用规定收费票据、不执行免费规定以及凭借区域优势乱涨价乱收费等违法行为,对情节严重,应予以公开曝光,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收费标准明显过高的市场调节价停车服务收费,要予提醒、告诫、约谈,促使其经营者降至合理水平。
(九)执行时间。上述标准调整及相关规定自2021年12月25日起执行。原广元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元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广价费[2010]9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17日


发表于 22-4-28 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根据法律,道路等场所应当设立停车场,这是法定义务,但法条并没有说许可收费!也就是说这是一个支出项目,而不是收入项目!让人想起几年前的价格调节基金,根据价格法也是一个支出项目,居然用来作为收入项目按营业额征收企业的价格调节基金,为啥取消?涉嫌违法!利用公共资源设停车场收费同样如此!车辆使用不在道路就在停车,所有车辆燃油里面就有道路等公共资源使用收费内容(见燃油附加费改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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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4-28 16:5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楼主将该车位收费情况反映给市发改委(物价局),由市发改委调查认定是不是违规违法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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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4-29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哎,你个娃儿天天都在群里面投诉,你看有人回复你不嘛,我看你就是乱扯经。道路车位收费,全国各地都是如此,无论是是远的比如北京,进的比如重庆、成都,绵阳,这些地方我都去过,也有人收费。你网上也可以去查,确实在收费,虽然我也不想缴费,但是道路车位全国都在收费这是事实。我建议你去国家层面去投诉。只有全国都解决了,广元肯定也不会收费的。我支持你快去,不要天天在广元这个小地方说,没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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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4-29 10:2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看看油管视频,其实纽约 伦敦 东京也是实行不同区域不同收费的,市中心都是停车费很贵的,郊区有些都不收费,就是要用高价停车费来控制市中心的车流量的!用高收费来疏导城市中心区域车流量本身是没问题的,也是世界通用做法,除非你质疑的是收费款项的去向,和收支情况有没有定期公布出来!还有情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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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4-29 17:3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发了很多贴,如果有事实依据为何不实名举报,躲在网络后,真实用意让人深思。发动不真实信息煽动,怪不得之前让你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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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4-29 18:04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路面停车位都是承包给个人的,那些收费的人自己说的,政府相关单位每月按照承包车位数量固定收取。有钱挣政府也想收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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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5-2 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专业啊,看不出你真是宣传口的一把好手啊,难道宣传部应该有你一席之位?看你的言论又不像!
  有证据、实名举报!你的贴子都是针对政府、企业、社区街道!有脾气之人!不过总在幕后操作!台前才是你应有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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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5-4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上次在文化路那里  停了两三分钟  就有个阿姨过来收费,先交钱后停车,我都没有下车,我就问了她那个规定先缴费后停车,而且15分钟内应该免费的,结果人家才不听哟,反正就那么一句话我们也是按照规定,先缴费后停车,当时我也确实是临停一下马上就走了,我就开走了,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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