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市网信办 于 24-5-10 11:12 编辑
广元市利州区公安分局: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条“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规定,特向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公安分局网络公开举报——广元市发展集团以“对市中心城区公共临时停车泊位进行智慧化升级改造”之名(广元城投智慧公司参照成都市“一城一网一平台”的停车管理模式,逐步对市中心城区公共临时停车泊位进行智慧化升级改造,提高停车收费服务水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条,在广元市城区某些应急车位之路面安装了地磁感应收费器:1:在路面打孔安按装圆柱形感应器,破坏了广元市城区某些应急车位路基(证据见附图1),圆柱形感应器突出路平面不但构成了安全隐患还形成了渗水边缝破坏了路面防水层;2:在路面安装金属铭牌,破坏了广元市城区某些应急车位路面(证据见附图2),固定金属铭牌镙钉不但打扎坏了路面而且破坏了路面的平整、美观。因为被人为破坏的应急停车位路面、路基处于广元市利州区辖区,故请广元市利州区公安分局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九条及《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相关规定,对广元市发展集团中破坏该路面、路基的主使者、实施者依法查处。 此前,发贴人在“大话利州”栏目“建言献策”板块,关于此事已连发二贴予以举报,但是回贴者均为被举报者广元市发展集团(回贴附后),发生了“自已给自已定性”这种违反常理、常识事件。因此,关于发贴人第三贴再次网络公开举报此事,请广元市利州区公安分局接贴、立案、受理。如果广元市利州区公安分局以为此事超出了管辖范围或者不归公安处理,或者达不到立案要求,不予立案、受理,也请广元市利州区公安分局在“大话利州”栏目“建言献策”板块网络回复一下。 如果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公安分局不回贴(回复),发贴人将向公安部举报! 附1(举办贴之一):不知何时,也不知什么人或什么组织在广元城城区应急车位中间路面安装了地磁感应收费器(如附图),破坏了广元市城区应急车位处路面和路基,公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条“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之规定。请广元交通运输管理局对破坏路面、路基者查处、并按法律程序依法严惩,并尽快恢被破坏的路基、路面,为广元市成为全国文明城市扫除隐患,擦亮“文明广元”这个明片,助力广元市高质量发展! 附2(市发展集团之回复一): 尊敬的网友朋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请广元交通运输管理局查一下什么人或什么组织破坏了广元市城区应急车位处路面和路基”的有关情况已收悉。 首先感谢您对市城区停车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针对您所反映的问题做如下回复,一是由于传统人工收费模式存在很大弊端,且停车服务水平不高。广元城投智慧公司参照成都市“一城一网一平台”的停车管理模式,逐步对市中心城区公共临时停车泊位进行智慧化升级改造,提高停车收费服务水平。二是严格按照要求进行项目管理工作,各参建单位也履职到位,施工质量达标,并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不存在损坏路面和路基的情况。 如您对上述的回复有任何疑问,请致电0839—3477777,由此给您带来不便,我们深表歉意。 附3:(回复2)尊敬的网友朋友:
您好,针对您所反映的情况,现再次对您做出如下回复。
首先感谢您对市城区停车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针对您所反映的问题做如下回复,一是由于传统人工收费模式存在很大弊端,且停车服务水平不高。广元城投智慧公司参照成都市“一城一网一平台”的停车管理模式,逐步对市中心城区公共临时停车泊位进行智慧化升级改造,提高停车收费服务水平。二是严格按照要求进行项目管理工作,各参建单位也履职到位,施工质量达标,并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不存在损坏路面和路基的情况。三是您所反映的”广元城城区应急车位中间路面安装了地磁感应收费器,破坏了广元市城区应急车位处路面和路基“并无相关佐证资料支持您的观点。
如您对上述的回复有任何疑问,请致电0839—3477777,若您仍认为我集团公司违法,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检举,由此给您带来不便,我们深表歉意。 附4:法律依据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2.《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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