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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言献策] 请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公安分局接贴并依法处理!【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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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4-30 15: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市网信办 于 24-5-10 11:12 编辑

广元市利州区公安分局: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条“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规定,特向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公安分局网络公开举报——广元市发展集团以“对市中心城区公共临时停车泊位进行智慧化升级改造”之名(广元城投智慧公司参照成都市一城一网一平台的停车管理模式,逐步对市中心城区公共临时停车泊位进行智慧化升级改造,提高停车收费服务水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条在广元市城区某些应急车位之路面安装了地磁感应收费器:1:在路面打孔安按装圆柱形感应器,破坏了广元市城区某些应急车位路基(证据见附图1),圆柱形感应器突出路平面不但构成了安全隐患还形成了渗水边缝破坏了路面防水层;2:在路面安装金属铭牌,破坏了广元市城区某些应急车位路面(证据见附图2),固定金属铭牌镙钉不但打扎坏了路面而且破坏了路面的平整、美观。因为被人为破坏的应急停车位路面、路基处于广元市利州区辖区,故请广元市利州区公安分局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九条《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相关规定,对广元市发展集团中破坏该路面、路基的主使者、实施者依法查处。
此前,发贴人在“大话利州”栏目“建言献策”板块,关于此事已连发二贴予以举报,但是回贴者均为被举报者广元市发展集团(回贴附后),发生了“自已给自已定性”这种违反常理、常识事件。因此,关于发贴人第三贴再次网络公开举报此事,请广元市利州区公安分局接贴、立案、受理。如果广元市利州区公安分局以为此事超出了管辖范围或者不归公安处理,或者达不到立案要求,不予立案、受理,也请广元市利州区公安分局在“大话利州”栏目“建言献策”板块网络回复一下。
如果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公安分局不回贴(回复),发贴人将向公安部举报!
1(举办贴之一):不知何时,也不知什么人或什么组织在广元城城区应急车位中间路面安装了地磁感应收费器(如附图),破坏了广元市城区应急车位处路面和路基,公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条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之规定。请广元交通运输管理局对破坏路面、路基者查处、并按法律程序依法严惩,并尽快恢被破坏的路基、路面,为广元市成为全国文明城市扫除隐患,擦亮“文明广元”这个明片,助力广元市高质量发展!
2(市发展集团之回复一):
尊敬的网友朋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请广元交通运输管理局查一下什么人或什么组织破坏了广元市城区应急车位处路面和路基的有关情况已收悉。
首先感谢您对市城区停车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针对您所反映的问题做如下回复,一是由于传统人工收费模式存在很大弊端,且停车服务水平不高。广元城投智慧公司参照成都市一城一网一平台的停车管理模式,逐步对市中心城区公共临时停车泊位进行智慧化升级改造,提高停车收费服务水平。二是严格按照要求进行项目管理工作,各参建单位也履职到位,施工质量达标,并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不存在损坏路面和路基的情况。
如您对上述的回复有任何疑问,请致电0839—3477777,由此给您带来不便,我们深表歉意。
3:(回复2尊敬的网友朋友:
        您好,针对您所反映的情况,现再次对您做出如下回复。
        首先感谢您对市城区停车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针对您所反映的问题做如下回复,一是由于传统人工收费模式存在很大弊端,且停车服务水平不高。广元城投智慧公司参照成都市“一城一网一平台”的停车管理模式,逐步对市中心城区公共临时停车泊位进行智慧化升级改造,提高停车收费服务水平。二是严格按照要求进行项目管理工作,各参建单位也履职到位,施工质量达标,并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不存在损坏路面和路基的情况。三是您所反映的”广元城城区应急车位中间路面安装了地磁感应收费器,破坏了广元市城区应急车位处路面和路基“并无相关佐证资料支持您的观点。
      如您对上述的回复有任何疑问,请致电08393477777,若您仍认为我集团公司违法,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检举,由此给您带来不便,我们深表歉意。
4:法律依据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2.《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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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4-30 16:5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想找公安局反映这个,估计是需要楼主到当地派出所咨询 登记 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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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4-30 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题主就是想免费占车位,说的这么冠冕堂皇。收费尚且不好找车位,如果真免费了,估计道路上车位随时都是满的,临时有事需要停靠就更没机会停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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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5-10 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网友朋友:
        您好,针对您所反映的情况,我集团已多次对您进行回复。现再次回复如下:一是由于传统人工收费模式存在很大弊端,且停车服务水平不高。广元城投智慧公司参照成都市“一城一网一平台”的停车管理模式,逐步对市中心城区公共临时停车泊位进行智慧化升级改造,提高停车收费服务水平。二是严格按照要求进行项目管理工作,各参建单位也履职到位,施工质量达标,并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不存在损坏路面和路基的情况。三是您并无相关实质性佐证资料支持您的观点。
      如您对上述的回复有任何疑问,请致电0839—3477777,若您仍认为我集团公司违法,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检举,由此给您带来不便,我们深表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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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5-10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题主提供的照片不足以证明“破坏路面、路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
建议公安机关对楼主进行查处。
大家觉得我这个有么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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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5-10 13:4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区治安大队约谈网上这几个网闹,天天胡搅蛮缠胡说八道的,攻击地方人士予以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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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5-10 17:0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古堰古与河阳路之间有小区,人才济济,几年来多次造谣生事,攻击地方管理城市正常秩序,借网络发布不实信息,多次被禁言,真实屡教不改,如果有违治安条件的,应予以约束,警示。现在网络上给大众灌毒鸡汤的无良之人有增无减,必须打击和加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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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5-11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动了别人蛋糕 可能会弄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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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5-11 09:4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年李文亮也被认为是造谣生事,还被警方约谈训诫,后来发生的事大家都知道了!      你可以畏惧,你可以害怕,你可以没有勇气站出来!甚至你可以躲在角落里沉默,但请不要诋毁和嘲笑比你勇敢的人,他们争取到的光,一样也会照耀到你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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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5-11 10:17 来自手机
停车费的问题本身可以有,用来调控大城市中心地带的停车时间!这也没有错!    但现在问题是某些地方政府太肆无忌惮了,一味为了收钱,连一些纯粹就是城市边缘地带都要画圈收钱? 更夸张的是18线城市下面的区县也学人家路边收费? 最最夸张的是某些下面的村乡也有样学样,车路边停一下,马上有人过来收钱!相信大家都苦不堪言……要知道欧美国家80%的地方是停车免费的,真正收费的只有一小撮城市中心,而某些地方是歪嘴和尚乱念经,整个城市区域都被收费?……  看起来是一件小事,钱也不多,但是你不仔细计较,信不信明天他们就敢给你,水费涨价,电费涨价,天然气涨价,动车涨价,学费涨价,停车费涨价……   反正你们都喜欢沉默嘛,那就给你们多涨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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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5-11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qydjsdg 发表于 24-5-11 09:45
当年李文亮也被认为是造谣生事,还被警方约谈训诫,后来发生的事大家都知道了!      你可以畏惧,你可以害 ...

YQ期间那个X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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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5-11 10:2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的《道法》与各地城市管理法不同!功能不同,北上广深,各个县区,市区内道路上泊车管控属于正常,这是市容,市貌,城市文明秩序有控管理的措施,也是各单位必须的职责,各级地方政府对各自辖区内有制定,颁布,实施各种条例和办法!人人必须遵照执行。否则,必然要受到纠正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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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5-11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WMC春夏秋冬 发表于 24-5-11 10:29
中国的《道法》与各地城市管理法不同!功能不同,北上广深,各个县区,市区内道路上泊车管控属于正常,这是 ...

有权!但必须不得对抗上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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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5-11 10:4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银河太阳 发表于 24-5-11 10:35
有权!但必须不得对抗上位法

请你仔细看看法与法的界限和功能与用途,什么叫上位??????好好解惑,大众的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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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5-11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上心的举报,要么就是一身正气好市民,要么触犯的自己既得利益?那天停车偶然听到停车收费员骂骂咧咧的跟一熟人聊天,按这MP起码子,一个月少收入好多好多。  当然这只是我的猜想,无心冒犯,纯属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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