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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6-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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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自己的律师认为这种情况是个什么状况,1,财物一旦查封,进入了拍卖状况,是否就进入了财物转移,那么当事人就可以就高或就低喊价?拍卖基本上这样吧?2,这种消费性财物是不是在某种性质上也就存在着,折旧的可能性,不一定就要原价,所谓公里数来推算几成新?3,给个人的直觉,只要现场不是拆扣或拍卖给你的债权人,那这种流程,就合法,不合理了吗?个人或者是你的观点是这样呢,4,好比一所房子急于脱手变现时,往往都是低于市场价的?达不到房屋所有人而希望得到的期望值。五,不是有个二百五天天拿法律来说事吗?假设拍卖现场在该车拍卖时低于了你自己寄于的价格,楼主自己也是否可以在用现金赎回呢?六,这时你是否还有权力 赎回来呢,感觉拍卖流程上还应有资本和资格认证。七,又说到公里数时,是否有四舍五入一说,归零一说,舍零归整一说呢?法律上的事,就跟贷款一样,密密麻麻的好多页,真叫人有时头疼,甚至是莫名其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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