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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大话利州建言献策”上的回复,兹照录如下: 网友: 你好,你在大话利州中反映“营商环境”问题的信件收悉。现将处理情况回复如下:针对你所反映的问题,我局市城管执法支队东坝大队工作人员已进行核实处理:该大队工作人员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公安部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操作规程相关规定,对该路段驾驶员在现场的违停车辆规劝驶离,不在现场的进行图像记录取证,并同步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在此,也提醒广大市民朋友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做到文明出行、规范停车。 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3年5月10日 二、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之规定,城管的权力如下界定: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如下规定可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执法者为交警而非城管,而停车地方特指在“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所停之车。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四、根据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7号)可知,执法者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第十二条 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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