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广元市城管违法证据如下: 1.网友: 你好,你在大话利州中反映“营商环境”问题的信件收悉。现将处理情况回复如下:针对你所反映的问题,我局市城管执法支队东坝大队工作人员已进行核实处理:该大队工作人员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公安部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操作规程相关规定,对该路段驾驶员在现场的违停车辆规劝驶离,不在现场的进行图像记录取证,并同步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在此,也提醒广大市民朋友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做到文明出行、规范停车。 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3年5月10日 2.网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广元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川府函〔2011〕36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的通知》(广府办发〔2012〕9号)、市政府《研究公安交通管理部分职能移交有关事宜的会议纪要》(广府阅〔2013〕1号)的文件精神,市城管执法局从2013年2月1日零时起,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3年5月12日 3.《广元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八条 市城管执法局集中行使以下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职责:(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百零八条。 二、广元城管在城市道路“取证”“贴”罚单“之违法行依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2.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7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已经2020年2月12日公安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赵克志 2020年4月7日 第十二条 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3.广元城管贴“罚单”的依据为《广元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八条 市城管执法局集中行使以下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职责:(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而“《广元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八条 市城管执法局集中行使以下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职责:(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百零七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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