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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区城管与交警“联手”在非城市道路录入违停车辆图像“取证”贴“告知单”并罚款:非法!
首先申明:本贴不是为了那些在广元市城区非城市道路违停车辆者开脱或支持车辆违停,而是希望广元城管切实以城市管理条修例等为依据,牢固树立服务理念,不要把服务当管理,不要把罚款当管理,将城管职责范违内、在广元市城区非城市道路违停车辆联系劝离,如无法联系或不从劝离者用拖车拖后走按相关规定处理,这样才能营造广元市依法治市的氛围,不断提升广元市法制建设水平,以实实在在的行动维护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公信力。 在广元市城区非城市道路的许多地方,如商品房小区外围、有些单位和部门外围、商铺前等非城市道路(即不是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违停车辆,广元城区城管每天适时在违停车辆处又是照相又是传入什么系统又是贴“告知书”,而广元交警则根据传入系统的“证据”予以罚款处理。发贴者认为,这些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2020年2月12日公安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相关规定,原因:一是这些车没有停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上,不适宜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五十六条、第九十条 而以罚款处理,一罚了之,只罚不管车还是停在那儿影响行人和市容;二是假如该车违停了,照相取证的应该是交通警察职责不非城管职责,城管在车周围照相是侵违公民权利行为,城管照相取证并上传交通处理系统属是违法行为,是乱作为、胡作为;三是城管所使用“告知书”中有交通警察部门印章,是违法使用印章行为;四是“告知书”中执法者没有签名,不符合处罚性执法规定。广元市区城管与交警“联手”在非城市道路录入违停车辆图像“取证”贴“告知单”并罚款“违法”的法律依据附下。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附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附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附4《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记录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记录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需要认定、检定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经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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