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市网信办 于 23-12-1 10:25 编辑
在广元市城区非城市道路的许多地方如商品房小区外围、有些单位和部门外围、商铺前等非城市道路的违停车辆,广元城区城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拒不执行第1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违反公安部第157号令,对违停车辆又是照相又是贴“告知书”又是将违停证据传入广元交警系统,以贴“告知书”代替管理、以罚款代替“管理”,致使许多刮雨杆夹着“告知书”之违停车辆长时停留于原地,成为广元市的“牛皮鲜”,成为广元市独特“一景”,严重影响市民、行人的正常交通,严重损害了广元市的市容市貌,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并给广元市正在开展的“主题教育”蒙上一层阴影。 此事在“大话利州”出现后,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23年11月20日在回复中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广元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川府函〔2011〕36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的通知》(广府办发〔2012〕9号)、市政府《研究公安交通管理部分职能移交有关事宜的会议纪要》(广府阅〔2013〕1号)的文件为由,为其违法执法之行为寻找“政策依据”,但发贴人认真学习、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在广元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关于印发广元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未有任何“城管可对违停车辆取证”、城管可以贴违停年罚“告知书”、城管可以将违停证据“上传”某系统之描述,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23年11月20日之回复纯属在网络发布违法结论误导广大人民群众。 广元市的各级党组织是健全的、广元市的各级政府是依法行政的。发贴人坚信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此种违法执法行为不会长久! 附1:第四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第五条:违法行为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动车登记地或者其他任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第十二条: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附2:网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广元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川府函〔2011〕36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的通知》(广府办发〔2012〕9号)、市政府《研究公安交通管理部分职能移交有关事宜的会议纪要》(广府阅〔2013〕1号)的文件精神,市城管执法局从2013年2月1日零时起,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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