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市网信办 于 24-5-29 09:34 编辑
《请求依法监督申请书》
尊敬的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人系石某波一案的受害人,就石某波故意联合他人侵害本人名誉权一案,特向贵院提出请求,希望贵院能依法进行监督。
在该案件中,石某波联合雷永丰向我所在公司举报我职务侵占,然而经公司稽查部查证,两人的举报行为不实。这起事件给我的名誉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我坚信法律的公正和威严,希望贵院能够对下级法院进行有效的监督,督促其尽快公正、妥善地处理此案,让我能早日摆脱这种不公正的境遇,恢复我的名誉和正常生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我认为我的情况完全符合起诉条件,而利州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的拖延搁置,使我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及时的保护。
我衷心地希望贵院能重视我的诉求,依法对该案件进行全面、深入的监督,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妥善的处理,让侵权者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还我一个公道。同时,也希望贵院能在监督过程中保护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再次感谢贵院的关注和重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