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市网信办 于 24-7-2 16:28 编辑
尊敬的利州区人民法院:
您好!
日前,贵院依法公开审理了石明波侵害他人名誉权一案。在庭审期间,石明波的行为极其恶劣,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据庭审情况,石明波多次当着合议庭的面辱骂原告为“神经病”及“精神有问题”等侮辱性词语,这种公然的侮辱不仅对原告的人格尊严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也严重破坏了法庭的严肃和庄重。
此外,石明波在案件审理中多次前言不搭后语,故意欺骗法庭,其行为严重妨碍了司法公正,干扰了正常的司法秩序。
鉴于石明波的上述不当行为,原告深感痛苦与愤怒。特此向贵院请愿,请求将其行为移交相关部门给予严惩,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石明波的辱骂行为明显违反了这一法律规定。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石明波在庭审中的恶劣表现符合上述部分条款的规定。
恳请贵院依法公正处理,还原告一个公道。
请愿人:原告家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