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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 针对利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石明波侵害他人名誉权提出以下三问【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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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8-10 21:2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市网信办 于 24-8-28 15:24 编辑

尊敬的利州区人民法院:

本人在此郑重地向贵院提出三问,望贵院能给予明确且令人信服的答复。

一问:2024 年 6 月 20 日前,原告诉石明波一案,多次向贵院申请立案,却遭到贵院拒绝。请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立案的相关规定,贵院多次拒绝立案的依据何在?在有关单位协调后才给予立案,这是否说明贵院之前的拒绝存在不当之处?

二问:原告作为残疾人低保户,在立案后因经济困难无法正常缴纳诉求费,向贵院申请减免诉讼费,并在申请中提交了残疾证和低保证明。然而,贵院对此未予理会。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等相关法条规定,明确了对残疾人、低保户等经济困难群体在缴纳诉讼费方面的司法救助措施。贵院这种不理会的行为,难道是认为残疾人及低保家庭不符合司法救助范围?若如此,贵院的判断依据又是什么?

三问:司法的宗旨是公平、公正、为民。对于原告这样的弱势群体,贵院本应给予更多的关怀和帮助,而不是置之不理。请问贵院如何践行司法为民的理念?如何保障公民的合法诉讼权利?

在此,强烈要求贵院对以上问题给予及时、详尽、合法合规的回复,并对相关处理不当之处予以纠正,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发表于 24-8-18 11:1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这里发表还不如异地抖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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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8-20 21:24
利州区法院的办事效率确实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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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8-27 17:54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你好:关于你所反映的“无法履行诉讼费,却故意刁难的问题”,经核实,原告开庭前提交了“诉讼费减免申请”,经审核,根据原告本人提供的收入证明显示,原告近三个月平均收入在5000元左右, 未达到免缴诉讼费的条件,鉴于原告系残疾人且为低保户,符合缓缴条件,故法院批准原告缓缴诉讼费至一审判决时。根据案件审理进程,现该案即将进行宣判,故要求原告缴纳诉讼费。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2024.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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